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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億萬家庭的幸福與安寧、中華民族的希望與未來。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春雨護苗》欄目,普及涉未成年人法律知識,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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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兒童”擺拍、網絡黑話泛濫、炫富拜金內容肆虐……這些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終于有了明確的認定標準。
2026年3月1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這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首次系統性地將“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劃分為四大類、數十種具體情形,被稱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負面清單”。
下面,我們將以“十個問答”的方式,為您全面解析這部新規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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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茹雪
WANG RUXUE
未家庭
四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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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法》解決的是一個長期困擾家長和平臺的難題——那些“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信息之外”的灰色信息,到底該怎么管?
《辦法》首次明確了“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定義: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違法信息外,通過互聯網發布傳播的,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通俗地說,違法信息(如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是“紅線”,必須一律刪除;而《辦法》規制的這些信息,則是“灰線”——需要警示、限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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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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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將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劃分為四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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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大類信息全面覆蓋了未成年人行為、價值觀、人格、隱私等核心保護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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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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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類信息涉及面最廣,也是最貼近未成年人日常上網風險的內容。《辦法》第三條列舉了13種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性暗示內容: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網絡暴力內容:存在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
?煽動對立: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對立沖突等行為的。
?引發極端情緒:通過刻意刺激、惡意引導等方式,引發未成年人產生過度強烈或者持久的憤怒、恐懼、抑郁等極端情緒的。
?危險行為誘導:存在不安全駕駛等危險動作,誘導模仿高風險行為、進入危險區域等可能損害身體健康行為的。
?不良網絡用語:通過諧音梗、縮寫詞、拆解字等形式傳播不良網絡用語的。
?不良生活方式:宣揚未成年人抽煙(含電子煙)、飲酒、暴飲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濫用藥物等的。
?非理性“飯圈”行為:誘導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參與非理性極端“飯圈”行為的。
?非理性消費:誘導未成年人進行充值、打賞等非理性消費行為的。
?其他:宣揚違反校紀校規、教授制作傷害性手工、提供陪玩陪聊代練代打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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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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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二類信息直指影響未成年人價值觀塑造的核心風險。《辦法》第四條列舉了7種情形:
?漠視生命:宣揚漠視生命、自我貶損等觀念的。
?炫富拜金: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價值觀的。
?畸形審美:宣揚畸形審美、低俗惡俗文化的。
?偽科學:宣揚荒誕離奇、危言聳聽等偽科學內容的。
?不良交友觀:宣揚不良交友、戀愛觀的。
?錯誤教育觀:宣揚“讀書無用論”“唯分數論”“唯升學論”等觀念的。
?其他:其他宣揚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的不良價值導向的。
這些內容雖然不直接誘導具體的不良行為,但長期浸染會扭曲未成年人的是非觀、價值觀,是更為隱蔽的“精神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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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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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是《辦法》的一大亮點,針對近年來屢禁不止的“網紅兒童”問題,《辦法》第五條列舉了8種情形:
?擺拍演繹不良劇情: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價值觀或者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的。例如,讓兒童扮演“小夫妻”拍短視頻、讓兒童演繹成人化的情感沖突等。
?營銷不適宜產品: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營銷不適宜未成年人的產品與服務的。
?濫用未成年人聲線:利用未成年人聲線傳播不良內容的。
?惡搞博取關注:通過惡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爭議人設等方式博取關注的。
?長時間擺拍牟利:借未成年人在短視頻中長時間擺拍積累人氣、牟取利益的。
?惡意測試: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對未成年人進行品行、道德方面測試的。
?歪曲炒作違法犯罪: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
?其他:其他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這一分類填補了此前網絡內容治理的空白,為網絡平臺與內容創作者劃清了明確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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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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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四類信息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緊密銜接,《辦法》第六條明確了3種情形:
?未經同意展示低齡兒童信息:未經監護人同意,不當展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誘導孩子自曝隱私:誘導未成年人發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個人信息的。
?其他:其他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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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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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全部刪除,而是采取“防范抵制”與“顯著提示”相結合的精細化治理思路。
首先,防范抵制。《辦法》要求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平臺,對這類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其次,顯著提示。對于確實需要發布傳播的,必須在信息展示前,在明顯位置作出顯著提示。這就像給信息貼上一個“警示標簽”,提醒家長和孩子:前方內容可能不適合未成年人。
這種管理方式避免了“一刀切”,在保證成年人可以正常瀏覽網絡信息的同時,為未成年人架起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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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七條、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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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非常詳細的標準。《辦法》第八條針對不同形式的信息,規定了具體的提示方式:
?文本類: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
?音頻類: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者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
?圖片類: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或者在交互場景界面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視頻類: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
?虛擬場景類:在起始畫面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服務過程中適當位置添加。
同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用戶提供添加顯著提示效果的標識功能,并引導和規范用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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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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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會。《辦法》第九條對此有嚴格規定:
第一,重點環節禁現。網絡平臺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榜單、推薦、精選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這一規定針對當前各平臺基于算法進行內容推送的模式,降低未成年人被動接觸此類風險信息的可能性。
第二,算法推送受限。提供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務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第三,專屬空間純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也就是說,給孩子用的App,內容池必須是“純凈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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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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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辦法》對家長而言,有三重“法寶”:
第一,維權有了“操作手冊”。過去發現孩子接觸不良信息,家長往往說不清“到底哪兒不良”,投訴平臺也常被駁回。現在有了這份“負面清單”,家長可以直接對照清單條款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曬娃”有了“邊界意識”。許多家長喜歡在抖音、朋友圈記錄孩子成長,但《辦法》明確規定了這種行為的邊界,如果長時間擺拍積累人氣、牟取利益,或拍攝內容不當,就有可能被納入監管范圍。
第三,教育有了“法律后盾”。除了違法信息之外,家長對可能影響孩子身心健康的“灰色信息”也要提高警惕,如果孩子瀏覽這類信息,要及時進行教育引導,避免給孩子帶來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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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可作為投訴舉報的直接依據);《辦法》第十條。
文:王茹雪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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