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季豐的會計師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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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8號
原文發布日期:2026年4月1日
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將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啤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二、本公告所稱關聯銷售單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認定的單位和個人。
三、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
出廠價格=生產企業當月銷售額/生產企業當月銷售數量;
對外銷售價格=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額合計/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數量合計。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4月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原文發布日期:2026年4月2日
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為規范啤酒行業稅收征管秩序,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一、本公告中的對外銷售如何定義?
對外銷售,是指關聯銷售單位將啤酒產品銷售給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二、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具體如何計算?
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舉例說明如下:
某啤酒生產企業2026年4月向關聯銷售單位銷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20萬元、160萬元和280萬元,銷售數量分別為340噸、510噸和85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出廠價格=(1200000+1600000+2800000)/(340+510+850)=3294元/噸。
上述啤酒生產企業的3個關聯銷售單位2026年4月均對外銷售了A款啤酒,銷售額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240萬元,銷售數量分別為385噸、580噸和880噸,因此A款啤酒的加權平均對外銷售價格=(1000000+1500000+2400000)/(385+580+880)=2656元/噸。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由于A款啤酒的出廠價格大于對外銷售價格,因此應以出廠價格(3294元/噸)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需按甲類啤酒(3000元/噸以上)征收消費稅,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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