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考慮到運輸柴油能夠危及到公共道路的安全,更沒想到運輸柴油是犯罪行為,我錯了,我認罪認罰,我愿意承擔法律責任,請求從輕處理……”聽取被告人的辯解陳述后,法庭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余某、黃某均被判處犯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宣告緩刑并處罰金。
■案情簡介
某礦山公司采石生產需要柴油,與石油公司商談后,雙方簽訂柴油供應協議。石油公司指派下屬加油站負責將柴油運輸至礦山工程公司工地,具體運輸事宜由加油站站長黃某負責,柴油銷售量計入加油站的績效,作為黃某的薪酬考核。
黃某雇用專門的油罐車往礦山工地運輸柴油,感覺成本過高。為節約成本,黃某讓丈夫余某購買二手輕型廂式貨車,在車廂內加裝自制的儲油罐、增設抽油泵、添置加油槍后,讓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格證的余某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往礦山工地運輸柴油。
2022年6月開始,余某駕駛改裝的車輛,沿縣鄉公路,繞道村莊,每三天左右往礦山工地運輸柴油,每次運輸300升至500升不等。2023年10月20日12時許,余某將柴油運輸至礦山工地,往工地的機械設備油箱內灌裝柴油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喚黃某、余某進行訊問,二人交代改裝機動車非法運輸柴油的犯罪事實,辯解不知道柴油系危險品。案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律釋明,黃某、余某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具書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提請判處。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黃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擅自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柴油在道路上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案件事實、情節等因素,考慮到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以案說法
本案系運輸危險化學品柴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多見于醉酒駕駛的行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予以修正,增加規定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柴油屬于我國相關部門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物品。
本案二被告人非法改裝車輛,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柴油,對公共安全構成現實危險。本案的判決明確了危險駕駛罪的多元樣態,警示社會公眾,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不僅有醉酒駕駛,追逐競駛、嚴重超員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等行為也可觸犯刑律,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各類危險駕駛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引領社會公眾養成維護道路安全的良好社會風氣,自覺遵守交通安全與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有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陵川法院 周江波 焦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