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日軍的治安師團,常見的刻板印象是“裝備低劣,兵員素質糟糕,戰斗力堪憂,只能執行低烈度的治安戰”。這些刻板印象不只是當代軍事愛好者獨有,就算是當年親歷抗戰的日軍老兵談及治安師團,往往也是沒什么好詞。然而真實情況卻并非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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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治安師團這個概念的準確的定義,根據森松俊夫的《帝國陸軍編制總覽》與藤井非三四的《帝國陸軍師團變遷史》這兩本權威著作。對治安師團這個概念的定義為 1942 年后在中國大陸與菲律賓組建的一系列編制內沒有步兵聯隊,只有八個獨立步兵大隊的師團。具體到番號而言為第 58 師團、第 59 師團、第 62 師團、第 63 師團、第 64 師團、第 65 師團、第 68 師團、第 69 師團、第 70 師團、第 114 師團、第 115 師團、第 117 師團、第 118 師團、第 131 師團、第 132 師團、第 133 師團、第 129 師團、第 130 師團、第 161 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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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設立治安師團的初衷是鑒于在一系列反游擊作戰中,大口徑火炮搬運不便且意義不大。前線日 6 個治安師團正好趕上日軍九六式輕機槍產能高峰,于是這六個師團成為了關內日軍首批全面換裝九六式輕機槍的部隊。相比起這六個治安師團,在湖南前線的日軍最精銳常設野戰師團——第 6 師團在 1942 年底開始換裝九六式輕機槍,第 3 師團在 1943 年開始部分換裝,直到日本投降也沒完成全面換裝。而且輕武器的裝備數量也遠多于其它野戰部隊, 1942 年時,在關內的日軍所有中隊的基礎火力均為 6 挺輕機槍, 6 門擲彈筒。但治安師團下轄的中隊基礎火力卻是 9 挺輕機槍, 9 門擲彈筒,比野戰師團的基礎步兵火力多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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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巷戰中的第58師團獨立步兵第106大隊,九六式輕機槍當然要比老式的歪把子更好用
但治安師團的特點是幾乎沒有輜重部隊,相比其它部隊,治安師團的輜重部隊規模只有野戰師團的五分之一。一個大隊只有約 5-7 天的自持力,這一設計限制了治安師團不能投入大規模的攻勢作戰,只能執行短期的掃蕩或者就地固守。
但是在 43 年以后組建的治安師團就沒有這么好運氣了,當時日軍已經在瓜島慘敗,九六式輕機槍基本團的輕武器裝備是 42 年關內日軍中最好的,也是最強的。盡管治安師團沒有正經炮兵,但是每個大隊裝備的 2 門四一式山炮(該種火炮是日軍步兵聯隊標準配置)和 2 門九二式步兵炮足以應付絕大多數的中國軍隊。(無論是正面戰場遇到國軍精銳還是敵后戰場遇到各路游擊隊,中國軍隊均很難拿出壓制四一式山炮的武器)
再說治安師團的兵員構成,在組建之初,治安師團的兵員構成普遍以預備役和后備役兵員為主,確實相比野戰部隊要糟糕不少。但是在 1943 年底,日軍高層注意到治安師團下轄步兵多,可以在殘酷的巷戰中拼消耗的特點(治安師團一共 40 個步兵中隊,比野戰師團的 36 個步兵中隊多將近一千名步兵)。中國派遣軍選定了第 62 師團、第 58 師團與第 68 師團作為一號作戰中的攻城巷戰專用師團,對這三個治安師團進行了全方位的升級,首先是將高齡預備役官兵復員回國,三個師團各從關東軍補充了 5000 余素質優秀的兵員。其次是升級了輜重部隊,使這三個師團的輜重部隊與野戰師團幾乎相同,擁有了長距離進攻的攜行力和自持力。最后對兩個師團進行了數個月的巷戰攻堅專項訓練與演習,使得這三個師團從長期的治安戰任務中習脫身,轉而擁有了野戰和巷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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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44 年 4 月日軍發起一號時,第 62 師團、第 58 師團與第 68 師團雖然編制上依然是治安師團,但無論是步兵火力強度,兵員素質還是戰斗力,均是當時關內日軍中的翹楚。在 44 年夏秋,日軍高層鑒于第 62 師團在豫中會戰的中的一系列卓越表現,將該師團調往沖繩。(步兵人數多,輕武器強的特點同樣適合依托堅固工事固守拼消耗),最終在沖繩戰役中,該師團雖然被全殲,但是爆發出了遠高于其它日軍野戰部隊的強大的戰斗力。
綜上,認為所有日軍治安師團的兵員素質低劣,戰斗力堪憂是一個片面的看法。在升級迭代兵員構成后,治安師團獨有的編制特點使得該種師團在依托堅固陣地的防御與攻城巷戰中,可以體現出比普通野戰師團更強的戰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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