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重慶萬州吳女士的遭遇引發了不少關注。她家以 40 萬元賣了一套 154 平米的學區房,結果被法院判決要承擔近 80 萬元的賠償責任。吳女士哭著說:“這簡直等于我家那套房子白給了別人,還得倒貼 40 萬。” 那么,事情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呢?我們根據報道來進行簡單梳理。
-2024 年 9 月,吳女士家以 40 萬元將房子賣給朱女士,但沒有立即辦理過戶;
-朱女士拿到房子后重新裝修,兩個多月后,以 69.8 萬元轉賣給向女士;
-交易過程中,吳女士家還出具了公證委托書,委托朱女士代為辦理后續過戶等手續;
-最終,房子直接由吳女士家過戶到了向女士名下;
-向女士入住后發現客廳天花板上有整棟樓的排污管道,存在滲漏、異味問題,于是起訴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簽訂合同時朱女士未向原告向女士如實告知,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該行為構成欺詐。因朱女士的所有行為均系受賣方吳女士一家委托,朱女士并非合同相對方。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告向女士與業主吳女士一家以及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判決賣方吳女士家返還向女士購房款 69.8 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同時支付過戶稅費、中介費和律師費。
吳女士家只拿到了 40 萬元,卻要賠付近 80 萬元,換誰都無法接受。那么,吳女士作為賣家,為什么要承擔全部責任呢?朱女士又為什么能夠置身事外呢?
吳女士家雖然只收取了 40 萬元房款,但在法律上,他們全程參與了與向女士的這筆交易,并且通過委托方式,把 “簽字權” 交給了朱女士。這一委托行為,在法律上意味著朱女士的行為后果,要由委托人吳女士一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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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朋友都發現了,朱女士其實是這個交易鏈條里的關鍵角色。雖然在本案判決中朱女士無需承擔責任,但如果吳女士掌握充分證據,可依據合同約定或實際情況另案起訴朱女士,追究其相應的責任,要求朱女士返還相關款項。
這個案子給所有賣房人敲響了警鐘:賣房后一定要及時完成過戶。未過戶,法律上你仍是房主,后續任何問題都可能被牽扯進來擔責。其次,千萬不要隨意出具公證委托書。第三,警惕炒房客利用過戶時間差轉嫁責任。就像本案中的朱女士,先買下不過戶,裝修加價賣出,再憑你的委托書直接過戶給下家,讓你稀里糊涂背鍋。賣房時問清買家是自住還是轉售,發現是炒房客,要么不賣,要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過戶前轉售,一切責任由買方自行承擔”。
當產生糾紛時,你在法律上的身份,比你實際拿了多少錢或許更重要。如果您正在賣房,或者準備賣房,一旦對方提出較為反常的要求,或者不確定自己 “好心配合” 是否會帶來麻煩,一定要在簽約前咨詢專業律師,把風險提前堵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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