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吊銷期間
可以駕駛嗎?
答案當然是
不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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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的司機朋友
還是抱有僥幸
在違法邊緣反復“試探”
案例查處
4月7日,鎮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查獲一起失駕人員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當天9時12分許,交警在石佛寺鎮濱河路開展工作時發現,一號牌為豫RL**55小型轎車駕駛人駕駛證狀態異常。民警立即開展核查,確認其駕駛員魏某處于失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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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民警依法對魏某失駕期間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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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駕”是指駕駛人由于醉駕、駕照過期、逾期未檢驗、滿12分等原因造成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注銷、吊銷,從而失去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通俗來講,就是失去有效駕駛資格期間仍舊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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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失駕”人員不知悔改
仍冒險駕車
當遇到檢查時
由于心虛、害怕等情緒
極易出現操作失誤
導致事故的發生
01
誘發重點違法
無證、“失駕”人員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更加容易滋生和誘發超員超速、闖紅燈、酒駕醉駕、使用假牌假證等其他重點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交通秩序。
02
威脅生命安全
無證、“失駕”人員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法治觀念較差,駕車上路行駛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03
保險不予理賠
無證、“失駕”人員駕車上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相關損失,受害方的權益得不到相應保證,加重雙方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鎮平交警提醒
“失駕”等同于無證駕駛
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不僅擾亂道路交通秩序
還嚴重威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請廣大駕駛員摒棄僥幸心理
持“證”上路
守法出行
來源:鎮平公安交警
審核:楊旸 校對:黃磊磊 編輯: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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