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持續強化民事案件審判監督與糾錯工作,著力完善冤錯案件糾正機制,明確對于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等符合法定情形的民事案件,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堅決糾正錯誤裁判,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尤其聚焦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權益保護,為民營經濟發展筑牢司法保障防線。在司法糾錯的大背景下,深圳民營企業家黃小波遭遇銀行高管誘騙陷入套路貸陷阱,歷經八年多級訴訟屢遭敗訴,直至涉案銀行高管因刑事犯罪獲刑,關鍵真相浮出水面,其憑借刑事判決中的關鍵新證據,向最高司法機關申請再審,期盼借助司法糾錯程序,挽回瀕臨崩塌的實業根基,以法治實質化解糾紛、維護合法權益,彰顯公平正義。
企業融資遇困遭銀行高管誘騙掉入高利貸陷阱
黃小波曾是深圳市裕祺時裝有限公司(下稱“裕祺公司”)董事長,在深圳市寶安區任政協委員和政協常委有二十年,在惠州市任政協委員和政協常委有十五年,為深圳和惠州的發展作出卓越貢獻,而且案發期間還是深惠兩地政協常委。作為深耕實業的民營企業家,其除獨資設立裕祺公司外,還先后投資創辦博羅縣東江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江河公司”)、博羅縣皓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皓堅公司”)、博羅縣泳悅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泳悅公司”)、惠州市中鴻盛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鴻盛公司”)、惠州市鴻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鴻達公司”),旗下多家企業協同發展,實業根基扎實。2007年,黃小波依托鴻達公司與惠州市博羅縣政府達成合作,開發鴻達科技城項目,依法取得該項目20萬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土地使用權分別登記在東江河公司、皓堅公司、泳悅公司名下,這一優質資產成為企業發展的核心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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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深圳市寶安區政協常委黃小波,在寶安區政協第五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發言。
2014年,鴻達科技城項目進入建設關鍵期,需投入巨額資金推進工程,同時當年年底,企業還有兩筆各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即將到期,合計2000萬元的還款壓力讓黃小波面臨嚴峻的資金緊缺困境。為緩解資金壓力、維護企業銀行信用,黃小波找到了時任深圳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寶安支行高級客戶經理陳新科,商談向農商銀行申請貸款事宜。陳新科當時告知黃小波,需先開展盡職調查,企業符合放貸條件即可辦理貸款,這讓陷入資金困境的黃小波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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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黃小波經過二十年建造的鴻達科技城項目。
2014年8月中旬,披著銀行高管外衣的陳新科前往博羅鴻達科技城實地考察,黃小波毫無保留地向其披露了企業全部經營狀況,明確告知當年12月兩筆各1000萬元銀行貸款即將到期的核心難題。經過盡職調查,陳新科明確向黃小波表示,其旗下企業擁有優質土地資產,企業信用良好,法人無涉案糾紛,且企業負債率不足5%,屬于銀行優質客戶,銀行會全力支持其貸款需求。這番表態讓黃小波徹底放下心來,專心等待銀行貸款審批。
然而后續事態急轉直下。2014年9月,黃小波多次詢問貸款審批進度,陳新科均以領導出差、正在協調為由拖延。直至10月中旬,陳新科突然告知黃小波,銀行年度貸款額度已用盡,當年無法獲批貸款,需等到次年才能辦理。面對僅剩一個多月就要償還的2000萬元到期貸款,黃小波陷入絕境,此時心懷叵測的陳新科趁機向其推薦民間借貸,稱民間借貸利率雖略高于銀行,僅兩分多息且放款速度快、手續簡單,同時表示自己認識多位資金充裕的老板,可幫忙牽線搭橋。
急于資金周轉的黃小波無奈提出,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同步推進,一方面等待銀行次年貸款額度,另一方面盡快落實民間借貸,避免逾期還款影響企業信用。2014年11月初,陳新科告知黃小波,其聯系到銀行客戶李某亞保愿意提供借款,且由自己全權協調對接。為保住企業銀行信用,避免因貸款逾期引發連鎖危機,黃小波最終答應通過陳新科向李某亞保借款。
令人蹊蹺的是,整場民間借貸的融資條件談判、合同辦理等全部流程,均由陳新科一手操縱。陳新科先是要求黃小波以裕祺公司的名義,在其任職的農商銀行營業部開設賬戶,稱李某亞保在該銀行有授信,賬戶轉賬更為便捷。裕祺公司賬戶開立完成后,陳新科隨即告知黃小波,李某亞保同意出借9000萬元資金。
2014年12月4日,陳新科帶領律師吳某波、一名女子及其他兩名人員,前往黃小波位于西鄉賢福樓的家中要求黃小波簽署《借款合同》。陳新科介紹,同行女子為李某亞保的女兒李某小清,并稱此次借款事宜由自己全權代表,李某小清簽字即可,無需李某亞保本人到場商談。黃小波當即質疑,如此大額借款,出資人為何不親自面談,陳新科用銀行高管的信譽以全權負責為由搪塞。急于解決資金難題的黃小波未再多疑,與李某小清簽訂了編號為20141205-01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9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9日,月利率2%。
待李某小清與律師離開后,黃小波仔細查看合同,發現合同被拆分為四份且款項分三次支付,糾紛解決方式約定為海南仲裁,當即向陳新科提出疑問。陳新科謊稱,拆分合同、分次放款是為了保障出資人資金安全,海南仲裁是李某亞保方固定合作模式,逾期還款可協商過橋,自己會全權負責后續事宜,讓黃小波無需擔心。
更令黃小波意想不到的是,在簽訂借款合同次日,陳新科便催促其前往博羅縣辦理股權質押手續。辦理手續過程中,陳新科臨時加碼,要求東江河公司、皓堅公司、泳悅公司將10%股權變更登記至李某小清名下,剩余90%股權辦理質押。在陳新科的持續誘導與施壓下,黃小波被迫與李某小清簽訂兩份《質權合同》,分別將東江河公司、皓堅公司、泳悅公司各90%股權,中鴻盛公司100%股權以及鴻達公司100%股權質押給李某小清,質押金額涵蓋9000萬元借款本金及孳息,且全部股權均辦理了質押登記。與此同時,黃小波、鴻達公司股東郭某莉、裕祺公司還簽訂《保證合同》,郭莉與裕祺公司為該筆9000萬元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整場借貸過程中,黃小波從未與出資人李某亞保見過面,在李某小清的配合下所有環節均由陳新科操控完成。
資金遭暗中轉移企業家反被起訴屢訴屢敗
合同簽訂后,李某小清分三筆通過深圳市寶安區新安龍景五金商行(下稱“五金商行”),向黃小波指定的裕祺公司賬戶轉入款項:2014年12月10日轉賬1500萬元、17日轉賬3000萬元、26日轉賬4500萬元,累計9000萬元。
第一筆1500萬元借款到賬后,黃小波當天便用該筆資金償還了企業建行到期貸款1220萬元,暫時緩解了部分還款壓力。然而僅隔一天,陳新科便來到黃小波辦公室,以監管借款資金用途為由,索要裕祺公司賬戶U盾及密碼,并稱已與李某小清協商一致,若不交出U盾及密碼,后續3000萬元和4500萬元借款將不再發放。
黃小波當即表示,還有1000萬元銀行貸款未償還,急需資金周轉。陳新科承諾,只要交出U盾及密碼,會代為償還剩余到期貸款,同時以自己銀行高管的身份、家庭背景及銀行股份擔保,承諾僅做資金監管,絕不會私自挪用分毫。擔心后續借款無法到賬、到期貸款無力償還的黃小波,最終被迫將裕祺公司賬戶U盾及密碼交給了陳新科。
陳新科掌控U盾及密碼后,第二筆3000萬元借款如期到賬,其確實用該筆資金幫黃小波償還了剩余1000萬元銀行到期貸款,但這僅僅是騙局的開始。21天后,在同年12月30日,陳新科將U盾及密碼歸還黃小波。此時黃小波與公司會計核對賬戶流水時震驚發現,在陳新科掌控賬戶的短短半個月內,其利用U盾及密碼,分五筆從裕祺公司賬戶私自秘密竊走5578.3175萬元,按照9000萬元借款總額計算,黃小波實際僅能使用3421.6825萬元(其中有540萬元被中介以砍頭息及中介費名義拿走)。
黃小波立即找到陳新科質問資金去向,陳新科謊稱只是短期周轉,待黃小波企業無資金急用后便會立即歸還,可此后卻一再拖延推諉。直至2015年3月,陳新科從深圳農商行辭職徹底失聯,黃小波這才意識到自己遭遇了騙局,可此時已陷入被動局面。
令黃小波始料未及的是,2017年6月19日,李某小清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提起訴訟,要求黃小波償還900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黃小波向法院主張扣減被陳新科竊走的5578.3175萬元及有關費用,以為法院會采納和處理,萬萬沒想到法院并未采納該主張。2018年7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2017)粵03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判令黃小波十日內償還李某小清借款本金9000萬元及利息,已償還的1596.5萬元在利息中抵扣;若黃小波未履行還款義務,李某小清可申請拍賣、變賣其質押的多家公司股權,郭某莉、裕祺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黃小波、郭某莉、裕祺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提起上訴,主張借款資金被陳新科私自轉移,自己未實際使用全部款項,請求法院查明事實改判。2019年6月13日,廣東高院作出(2018)粵民終208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近期,李某小清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案股權拍賣公告,黃小波旗下企業核心資產面臨被拍賣的絕境。
涉案高管刑事獲刑借貸騙局真相徹底浮出水面
案件的轉機出現在陳新科的刑事犯罪案件。2021年,黃小波以合同詐騙向深圳市經偵大隊報案,雖未獲立案,但得知陳新科因非法經營罪被批捕。隨后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粵0306刑初521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明確認定:陳新科實際控制收款賬戶網銀U盾及密碼,將5510.75萬元資金非法轉移至其關聯賬戶,900萬元系虛假循環轉賬未實際交付黃小波。2019年8月,陳新科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司法機關逮捕,最終被依法判刑。其刑事犯罪案件的審理,徹底揭開了這場高利貸騙局的全部真相,也為黃小波的民事案件帶來了顛覆性的新證據。原審(2017)粵03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中,“資金到賬即視為交付”的表面認定被徹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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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陳新科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為黃小波的民事案件提供顛覆性的新證據。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新科對自身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司法機關經偵查核實,徹底查清了裕祺公司賬戶5578.3175萬元資金的流向,證實該筆資金系陳新科與李某小清合謀詐騙所得。根據陳新科2019年8月14日的供述及公安機關查實的流水記錄,涉案資金具體流向清晰:2014年12月10日第一筆1500萬元到賬后,陳新科于同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天元谷科技有限公司轉賬67.5675萬元,該筆資金當天轉入金明生商店;當月17日第二筆3000萬元到賬當天,陳新科向深圳市國鑫銀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國鑫銀公司”)轉賬1627.04萬元,該筆資金當天分兩筆轉入劉國共個人賬戶,隨即又轉給文某柏基、李某毅;當月26日第三筆4500萬元到賬當天,陳新科分兩筆向國鑫銀公司轉賬2924.75萬元,資金當天轉入陳某振梅個人賬戶,后又分流至陳某紹慶、李某勝超等多個私人賬戶;當月27日,陳新科再次向天元谷公司轉賬958.96萬元,資金經國鑫銀公司、陳某振梅賬戶,最終轉入李某毅、張某燕霞等人賬戶。
陳新科還供述,其以連襟蔡某英杰的名義,與李某小清簽訂共同出資合同,9000萬元借款中,自己出資900萬元,李某小清出資8100萬元,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在3000萬元借款到賬后,陳新科利用掌控的U盾,將900萬元出資款轉回李某亞保、李某小清控制的賬戶。五金商行賬戶流水顯示,2014年12月17日、18日各收到450萬元合作投資款,合計900萬元,該筆資金又包含在12月26日的4500萬元借款中,再次轉入裕祺公司賬戶,形成虛假資金流水。同時,陳新科坦言,陳某振梅系其父親、文某柏基系其岳父、李某毅系其小學同學,陳某振梅、文某柏基、李某毅、陳某紹慶等多人的銀行賬戶,均由其實際控制使用,涉案轉出的5578.3175萬元,最終全部流入其個人控制的賬戶,屬于典型的公轉私非法經營行為。
2020年10月30日,(2020)粵0306刑初521號刑事判決認定,陳新科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劉某國共、萬某國新等同案人員也因非法經營罪被依法判刑,涉案犯罪事實全部查清。這一刑事判決徹底顛覆了原有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充分證實黃小波并非惡意拖欠借款,而是遭遇陳新科與李某小清合謀詐騙,9000萬元借款中,5578.3175萬元被私自轉移,900萬元系陳新科虛假出資且已原路返還,黃小波實際未占有、使用該部分資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原(2017)粵03民初1461號民事判決認定的借款事實與資金交付情況存在根本性錯誤。
法學專家聯合論證認定原判決存在重大錯誤
刑事判決生效后,黃小波掌握了關鍵新證據,為進一步論證案件法理與事實瑕疵,推動民事案件再審,2021年8月21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崔建遠,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航空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民商法學研究會會長龍翼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湯維建等五位知名法學專家,就黃小波與李某小清借款合同糾紛案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們深入審查案件材料、梳理證據鏈條,形成了權威的法學專家論證意見書,直指原民事判決的多處重大錯誤。
專家們一致認定,首先,涉案收款賬戶名義上由黃小波指定,看似由其控制,但根據(2020)粵0306刑初521號刑事判決書及陳新科詢問筆錄,賬戶U盾、密碼及網銀密鑰均由陳新科實際操作掌控,黃小波完全沒有賬戶實際控制權,陳新科還委托劉某國共、萬某騙國新代為操作賬戶轉賬,這一事實鐵證如山。
其次,沒有任何充分證據證明,陳新科轉賬行為獲得黃小波授權。刑事案件證據顯示,陳新科操作賬戶轉賬時黃小波均不在場,黃小波從未出具書面授權文件,也無證據證明其委托陳新科轉賬,涉案大額資金最終全部轉入陳新科關聯人員賬戶,與黃小波的授權轉賬主張完全相悖。
第三,9000萬元借款中的900萬元,系陳新科個人出資,且已返還至李某小清控制賬戶,黃小波無需承擔該筆款項的償還責任。陳新科與李某小清的出資協議、銀行流水均證實,該900萬元屬于二人內部合作資金,已完成原路返還,黃小波未占有、使用該筆資金,雙方不存在真實借款關系。
第四,陳新科與李某小清、李某亞保存在明顯通謀,構成共同侵權,黃小波對被私自轉走的5578.3175萬元不承擔償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需承擔連帶責任,陳新科與李某小清共同出資、合謀控制賬戶、私自轉移資金,屬于典型的共同侵權,相關還款責任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
第五,李某小清、李某亞保明知賬戶由陳新科控制,黃小波無法實際占有資金,仍向該賬戶打款,并未完成真實的借款交付義務。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完成交付的前提是借款人實際掌控資金,本案中黃小波未實際占有涉案資金,出借人未履行出借義務,黃小波自然無需償還未實際使用的資金。
最后,深圳中院、廣東高院在原審過程中,未全面、客觀審核證據,對黃小波提出的資金被轉移、未實際使用借款等核心抗辯事由,未進行深入調查核實,違反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則相關規定,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裁判結果顯失公正,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啟動法律監督程序,推動案件再審。
八年訟累重創企業民生企業家持新證據盼刑事立案和法院糾錯
這場歷時八年的民事官司,給黃小波及其旗下實業企業帶來了毀滅性打擊,也引發了一系列連鎖民生問題。因原審判決的強制執行,黃小波旗下企業的優質資產,均已進入司法拍賣程序,其數十年苦心經營的實業根基瀕臨徹底崩塌,直接經濟損失高達約5億元。
企業停產、資產被拍賣,導致近百名員工被迫失業,失去穩定收入來源,眾多員工面臨房貸還款、子女教育、家庭贍養等生計難題,多個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引發了不容忽視的民生隱患。而黃小波本人,長期承受著訴訟維權的巨大壓力與企業破產、家庭破碎的雙重煎熬,身心遭受重創,健康狀況急劇惡化,因重度焦慮、抑郁多次住院治療,累計住院時長達九個月,身心損傷難以逆轉,長期的糾紛與壓力也導致其家庭關系徹底破裂。
追根溯源,黃小波及其企業、員工遭遇的全部困境,均源于原審法院即深圳中院對案件事實的錯誤認定,尤其是對借款資金實際控制權、交付金額的錯誤裁判。如今,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已形成完整、確鑿的新證據鏈,足以推翻原一審、二審生效判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糾錯的相關規定,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再審。若此時仍不啟動再審程序,黃小波及其企業將徹底失去司法救濟的最后機會,數百個家庭的生活將陷入絕境,司法公正與民營企業權益保護也將面臨嚴峻考驗。
2021年8月6日,黃小波持專家論證意見,以(2020)粵0306刑初521號刑事判決為核心新證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請求依法對原審民事判決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同時申請對案件執行程序實行法律監督,中止執行。
眼看法院不對陳新科秘密轉走款項做處理,卻要執行黃小波股權名下的土地,后經多方法律人士論證,黃小波得知陳新科至少犯有盜竊罪。2025年6月23日,黃小波向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上川派出所報案。黃小波認為,陳新科以監管為名獲得自己的U盾及密碼后,在黃小波不知情且未經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巨額款項5578.3175萬元秘密地通過多人來回轉賬的方式最終轉到陳新科控制之下的賬戶,其犯罪行為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盜竊罪的規定。為此,黃小波期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嚴懲犯罪分子,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陳新科及其偵查過程中出現的同案犯,追究其不限于盜竊罪等相關刑事和民事責任。當日,上川派出所向黃小波發出報警回執,如有處理需要,會主動與黃小波取得聯系;黃小波所報情況如有新的補充或查詢處理的進展情況,請與上川派出所聯系。截至目前,該案件仍未立案。
2025年8月13日,黃小波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交情況說明,詳細闡述新證據時效及八年維權過程,明確其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依法審查,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原審錯誤判決。此后,黃小波向深圳中院提起刑事自訴,向深圳市公安局報案,始終未獲支持。
2026年3月6日,黃小波就深圳中院作出的(2017)粵03民1461號民事判決存在根本性事實錯誤、裁判與生效刑事判決沖突、拒不糾錯、違法執行等嚴重問題,向該院院長進行第三次正式投訴反映,懇請院長親自核查、主持公道。此前黃小波已兩次致信給該院院長,相關投訴材料經深圳市委政法委、巡視組、信訪、紀委、最高院等,但至今未得到依法公正處理,只有原民事庭付庭長見過一次面了解情況,后來回復說如果黃小波認為案件有問題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黃小波案件身陷“程序空轉”。
近日,北京大學法學院陳永生教授等幾位刑事訴訟法專家,看了黃小波案件材料后認為,陳新科構成盜竊罪的證據比較充分。陳新科是以對黃小波借款所得的資金進行監管為由騙取黃小波的U盾及密碼,黃小波并未授權陳新科對賬戶中的資金進行處分。另外,賬戶中的資金在銀行的控制之下,不在陳新科的實際控制之下,所以陳新科偷偷取走構成盜竊罪而非侵占罪。從訊問筆錄來看,警方在偵查陳新科非法經營罪時,已查清其私自轉走5千多萬元還涉嫌盜竊罪。但是,公安局沒有將盜竊罪納入偵查的范圍,與非法經營罪一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存在一些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陳新科涉嫌非法經營罪或盜竊罪,李某小清仍然為其提供賬戶,則構成非法經營罪或盜竊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強調,司法糾錯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于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予以糾正。黃小波案件中,刑事判決已徹底查清借貸騙局真相,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事實認定,完全符合民事案件再審的法定情形。這場歷經八年的維權之路,不僅關乎一位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與實業生存,更關乎司法公信力的樹立、民間借貸亂象的整治,以及民營企業發展的司法保障。期待司法機關能夠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啟動再審程序;同時偵查機關應繼續加大力度,查清案件全部事實,糾正錯誤裁判,讓司法糾錯真正落地,為受害企業家挽回損失,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筑牢司法屏障。(正烈)
文章來源:廊坊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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