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九派新聞 2018年7月,劉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前端開發程序員崗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時間為2018年7月2日。
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因工作的特殊性,員工按照公司指定地方進行健身運動的時間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如用中午時間進行健身的,可不用領導批準自行進行,在2小時內為合理時間。如中午之外的其他工作時間健身的,需要上級領導批準,否則視為曠工。
2018年12月5日13時5分左右,33歲的劉某在公司指定合作的某游泳健身匯健身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員發現暈倒在更衣室,后經醫院搶救無效,宣布劉某于2018年12月5日15時24分許死亡。
2019年2月15日,公司向所在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19年4月11日,區人社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劉某受到的死亡傷害,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隨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判決撤銷區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區人社局對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區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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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微泰州
編輯 | 代紅燕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胡普甜
簽發 | 葉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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