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理處分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有哪些影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黨紀處分
年度考核
影響
黨內警告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
根據考核結果定
嚴重警告
當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撤銷黨內職務
當年確定為不稱職
留黨察看
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留察一年的,第二年不確定等次;留察二年的,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確定等次
開除黨籍
當年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確定等次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監察對象)
政務處分
年度考核
影響
警告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
根據考核結果定
記過
當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記大過
當年及第二年,不確定等次
降級
當年及第二年,不確定等次
撤職
當年及第二年,不確定等次
開除
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從受處分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事業單位其他人員(非監察對象)
處分
年度考核
影響
警告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
根據考核結果定
記過
當年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級工資;相應核減績效工資;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降低崗位等級
當年及第二年,不確定等次
開除
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從受處分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組織處理
年度考核
影響
調整職務
當年不得確定為優秀
根據考核結果定
責令辭職
免職
降職
當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級工資;相應核減績效工資;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特殊情形
年度考核
同時受處理處分
同時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或者所在機關給予處分、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跨年度結案
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予(免予)處分、或者給予(政務)警告、黨內警告處分的,可按照規定補定等次
受處理處分事業干部年度考核
相關規定摘編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企業、事業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詳見《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1998年)
一、公務員受嚴重警告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詳見《關于受黨紀處分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2016年)
第十一條(第二款)領導干部受到組織處理的,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詳見《組織處理規定(試行)》(2021年)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詳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年)
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檔次;受到記過處分的當年,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詳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2023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受政務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受同種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有關規定辦理。
——詳見《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記大過、降級處分和政務處分年度考核問題的復函(2025年)》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是指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及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表現等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績效工資;
(三)本考核年度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在績效工資分配時,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傾斜;在崗位晉升、職稱評聘時,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改進;
(二)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三)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四)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內不得晉升崗位(職員)等級;
(五)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二)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三)向低一級崗位(職員)等級調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五)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可以按規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處理、處分時已按規定降低崗位(職員)等級且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為避免重復處罰,不再向低一級崗位(職員)等級調整。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確定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二)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三)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連續兩年不確定檔次的,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
——詳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2023年)
第二十六條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的結果可以采用考核報告、評語、等次或者鑒定等形式確定。
第二十七條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六)因違規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詳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2022年)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網絡”,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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