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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水木年華成員盧庚戌發文稱,由他作詞作曲的歌曲《愛上你我很快樂》,在未被授權的情況下,大量用于直播間打賞、音樂節、商演等盈利場景。
他喊話侵權者:不點名、不針對,但請盡快主動聯系補費,補費之后既往不咎。收到的版權費將全部捐給鄉村兒童美育;確有困難的年輕音樂人,提前聯系說明情況后可酌情免費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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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情況必須獲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有打賞的直播間、售票的音樂節、商演等均屬商業表演,無論唱整首還是片段,未經授權即侵權。“標注原唱”不等于免責,需同時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授權。
哪些情況可以免費使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合理使用”情形,主要包括:
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自己哼唱、私下播放,不公開傳播;
適當引用:在評論或報道中少量引用,須指明出處;
學校課堂教學:教學或科研用途,但不得出版發行;
免費表演:不向觀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符合這四條才能免責。
盧庚戌的態度很明確:“尊重原創,不是情分,是本分。”情懷是大家的,但版權是創作者的心血。無論是直播間翻唱還是音樂節演出,商業使用前務必先溝通授權,既是尊重,也是守住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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