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今天(1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開始施行。倒賣回流藥、串換醫保藥品、虛假就醫等欺詐騙保行為將被重點打擊。
根據《實施細則》,將重點打擊定點醫藥機構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騙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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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 顧榮: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說服、虛假宣傳,違規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或服務等方式,誘使引導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對于個人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欺詐騙保行為,仍然參與其組織的違法活動,并接受贈與財物減免費用或者提供額外服務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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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藥機構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等情形,都將按照“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的情形進行處罰,處以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暫停醫藥機構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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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藥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藥品耗材追溯碼,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參保人員有以下情形的,也將受到處罰:
將本人同一筆醫藥費用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報兩次以上,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將已經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第三人負擔的醫藥費用,申報醫保基金結算,并享受醫保待遇;
將本人醫保憑證長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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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 顧榮:對于藥販子等職業騙保人,長期或者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的,可以認定存在以欺詐騙保為目的。參保人員將醫保基金已經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進行轉賣的,可以認定屬于條例規定的轉賣藥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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