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個新聞挺火,說的是海南三亞一位61歲的侯先生,因為肺癌晚期,把名下3億家產全都轉給了比他小28歲的現任妻子莉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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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這位莉女士是93年出生的,兩人結婚十年,還生了一個兒子。侯先生經歷了5次化療,都是她在身邊照顧,侯先生很感動,覺得要保障她和孩子未來的生活,就把財產全轉過去了。但這一舉動,讓侯先生和前妻生的兩個孩子炸了鍋,覺得莉女士是趁人之危,現在孩子一分錢沒撈著,鬧得很兇。
這事兒從法律角度看,其實挺值得掰扯掰扯的,不光是簡單的“愛與不愛”的問題。
首先得搞清楚一點,這3億家產到底是誰的?如果這些財產是侯先生和莉女士結婚后掙的,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有平等的處理權。侯先生就算“全轉”給莉女士,只要手續辦完了,本質上也只是把原本屬于兩人共有的東西,讓莉女士一個人管著,法律上問題不大。但如果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侯先生再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和前妻離婚時就已經分完的,那他確實有權利自己決定給誰,畢竟自己的錢,想給老婆沒問題。
現在爭議最大的,其實是前妻生的兩個孩子。他們如果覺得“我爸是被騙的”,想把這錢要回來,在法律上就得想辦法了。這種已經完成的贈與,想撤銷特別難。除非他們能拿出過硬的證據,證明莉女士利用了侯先生病重、神志不清的情況,或者有脅迫、欺詐的行為,才讓侯先生把財產轉走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關于“顯失公平”的規定,如果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導致結果明顯不公平,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撤銷。但注意,這個撤銷權得侯先生自己來主張,他現在又沒說不愿意,子女作為外人,想替父親翻案,舉證難度可想而知。
還有一條路,就是看贈與之后有沒有出現法定撤銷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如果受贈人(也就是莉女士)嚴重侵害了贈與人(侯先生)或者他近親屬的合法權益,那贈與人可以在知道這事起一年內撤銷贈與。比如說,如果莉女士拿到錢后就變臉,不好好照顧侯先生,甚至虐待他,那侯先生的近親屬是可以出手幫他撤銷贈與的。但目前看,新聞里說莉女士一直悉心照料,還表態會陪他走完最后的路,所以這也不成立。
最后得提一下2025年2月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這個新規專門堵了另一個漏洞:如果夫妻一方為了違反忠實義務,或者為了跟第三者在一起,把共同財產送給別人,那另一方可以主張這個行為無效,要求返還。但這事里,莉女士是合法妻子,不是第三者,所以這條用不上。這個新規反倒提醒了大家,法律現在特別看重保護夫妻共同財產,也反對借婚姻之名鉆空子。
說白了,這事侯先生做得決絕,從人情上傷了前妻子女的心,但從法律上他占著理。他的財產,只要在神志清醒、沒人逼迫的情況下自愿給的,贈與就生效了。他的子女與其在網上鬧,不如趕緊跟父親溝通溝通,看看老人是不是真的一點念想都不給留,畢竟法律保障的是程序正義,但家庭內部的事兒,最后還得靠親情來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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