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后,孩子歸誰?只能歸父親或母親其中的一方——這似乎是“世界常識”。
日本,一個以“家”為核心建構社會秩序的國家,自1898年明治民法確立婚姻制度以來,也始終堅守這一條鐵律:婚姻存續(xù)期間,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撫養(yǎng)權);一旦離婚,必須選出一方作為唯一的親權者,另一方從法律意義上退出孩子的重大決策。也就是說,孩子,只能歸屬于一方。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一個孩子轉學、動手術、出國旅行,非親權方的父或母,可以完全被排除在決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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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規(guī)定,日本走過了128年。
今天,2026年4月1日,這一條鐵律被正式打破。
從今天開始,修改后的《民法》正式施行,日本歷史上第一次允許離婚后的父母雙方同時對孩子保有親權——也就是所謂的“共同親權” (共同撫養(yǎng)權)。這不僅是一項法律條文的修改,更是日本社會對”家庭”這一概念,展開的一次深刻重新定義。
新法施行后,選擇權回到了父母手中。離婚時,雙方可以協(xié)商:選擇共同親權,還是維持單獨親權(單獨撫養(yǎng)權)。如果協(xié)商破裂,家庭裁判所(家庭法院)將從“子女利益”的角度作出裁定。
共同撫養(yǎng)權之下,凡是對孩子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轉居、升學、重要的醫(yī)療決定——父母雙方都必須共同商議。但日常瑣事,或是緊急手術這類情況,父母單方可以獨立處置。
法律給出了框架,但現實永遠比條文復雜。雖然新法把一切規(guī)則,都寫得清清楚楚。但是,其實,還遺留著一個問題,那就是“復雜的人心”。
因此在新法的制定上,反對的聲音也是強烈,反對者的聲音集中在一個詞上: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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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者擔憂,在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的關系中,強制或變相強制推行共同撫養(yǎng)權,可能讓受害一方無法真正擺脫施害者的控制。孩子的每一個重大決定都需要雙方同意,就可能成為施害者繼續(xù)施壓的工具。
立法者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新法明確規(guī)定:“若存在虐待風險,或家暴情況導致雙方難以共同行使撫養(yǎng)權,必須判定為單獨撫養(yǎng)權。”
然而問題在于——家庭裁判所真的有能力識別每一個潛在的危險嗎?這個疑慮,至今沒有消散。
從今天開始離婚的夫妻,可以依據新法對孩子實施“共同撫養(yǎng)權”。那么,已經離婚的人,怎么辦?
這個問題,牽動著日本數以百萬計的家庭。
新法給出了回答:已經以單獨撫養(yǎng)權形式離婚的父母,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請變更為“共同扶養(yǎng)權”,但并非所有申請都會被批準。曾有過虐待或家暴記錄的,不予變更。長期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撫養(yǎng)費的,也可能被拒。
法律在開一扇門的同時,也在另一側設下了門檻。
我認識的朋友古賀禮子,今年46歲,是一名律師,在東京與同為律師的伴侶共同經營一家法律事務所。她有三個孩子:18歲的長子,來自第一段婚姻。11歲的長女和9歲的次子,與現任伴侶所生。
她們一家,從未走進過婚姻登記所。
他們選擇的是“事実婚”——事實婚姻,在日本指未進行法律登記的伴侶關系。
“人們常問我為什么不結婚”,她說,“但我更想反問:為什么要結婚?”
這背后,有一個深藏多年的執(zhí)念:姓氏。
“姓名對我而言,是身份認同的一部分。從學生時代起,我就不愿輕易改變自己出生時的姓氏。”
她在第一段婚姻中,迫于當時“婚外子女法定繼承額僅為婚生子女一半”的規(guī)定,選擇了法律婚姻,并隨夫改姓。但那種違和感,始終如影隨形——她在工作中始終沿用古賀這個姓氏。
2013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對婚外子在繼承問題上的差別對待屬于違憲。古賀禮子說,那是一個轉折點:“再也不必為了保護孩子的權利而不得不選擇法律婚姻了。”
于是,她與現任伴侶選擇了事實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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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家里的狀況,從外部看來錯綜復雜:長子隨前夫姓,長女隨母姓但親權歸父,次子隨父姓但親權歸母。每一種組合背后,都是她逐一辦理法律手續(xù)、字斟句酌考量的結果。
“家里有好幾個姓氏,也有好幾種親權形式。但我們從未覺得困擾。這只是我們?yōu)槊總€孩子找到最合適的安排的結果。”
今天,她將帶著孩子們走進戶籍登記所,辦理共同撫養(yǎng)權的相關手續(xù)。
對她來說,這不是一個新的開始,而是讓制度終于趕上了她早已在過的生活。
撫養(yǎng)費,是離婚后最容易成為矛盾焦點的問題。
新法同步推出了“法定撫養(yǎng)費”制度:即使離婚時未就撫養(yǎng)費達成協(xié)議,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可向另一方要求每個子女每月兩萬日元(約1000元人民幣)的法定撫養(yǎng)費——直至雙方正式達成協(xié)議或子女年滿18歲為止。
這是一道“過渡期保障”。在以往,沒有協(xié)議、沒有法院裁定,就沒有可執(zhí)行的撫養(yǎng)費請求權。現在,法律直接兜底。
同時,拖欠撫養(yǎng)費的債權追償條件也得到了提升,并且不再需要公證文書,父母雙方自己私下里簽署的協(xié)議書等也可作為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
這意味著,那些因繁瑣程序而放棄追索的父母,有了更低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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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正在緩慢地重新定義“家”的邊界。
這一次的法律改變,不是對傳統(tǒng)家庭的否定,而是對現實家庭多元狀態(tài)的承認。離婚率上升、少子化加劇、非婚生育逐漸走入公眾視野——這個社會早已不再只有一種家庭的模樣。
櫻花年年落,孩子年年長。法律終于說:無論父母之間發(fā)生了什么,孩子都值得擁有完整的父母。
走到這一步,日本折騰了整整1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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