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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孫某與呂某因離婚糾紛訴至法院,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呂某需分期向孫某支付共計八千萬元款項。調解書生效后,呂某按期支付了部分款項,但對于剩余債務,其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履行完畢。
時隔數年,孫某于2018年就調解書中未履行的債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后,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執行談話。在談話過程中,被執行人呂某明確承認其尚欠申請執行人兩千萬元債務,并主動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承諾在當年分三期還清全部余款。基于此,執行程序繼續推進。
然而,數月之后,呂某卻以孫某的強制執行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時效為由,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主張其不應再承擔清償責任,并要求法院停止執行、返還已扣劃款項、解除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
案件結果
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時,距離法律文書生效已超過兩年,但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已明確作出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其后續又以時效屆滿為由提出異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于法無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呂某的異議請求。
呂某不服申請復議,上級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其復議申請,維持了原裁定。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執行時效的性質
執行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性,避免因時間過長導致法律關系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當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后,被執行人便享有了時效抗辯權,這是一種程序性的權利。該權利的核心在于,被執行人可以據此對抗申請執行人的強制執行請求,法院也將因此不予執行。
然而,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執行時效抗辯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同樣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被執行人是否主張時效抗辯,完全取決于其自身的意志。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未主動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并適用時效規則。同理,如果被執行人在時效屆滿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履行債務,法律上即視為其主動放棄了已經取得的時效抗辯權。這種放棄行為,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不能再隨意反悔。
在本案中,被執行人呂某在申請執行時效已經屆滿的情況下,并未在第一時間提出抗辯,而是在執行談話中明確承認債務存在,并承諾分期還款。這一系列行為,構成了其真實、自愿地放棄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到達申請執行人時即已生效,被執行人不能再事后以時效已過為由,推翻自己先前作出的承諾。
二、被執行人“同意履行”的認定標準
法律實踐中,對于被執行人“同意履行”的認定,需要結合其具體行為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僅憑只言片語草率認定。一般而言,被執行人承認債務、提出具體的還款方案、實際履行部分債務、與申請執行人達成新的還款協議等,都可以被認定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呂某的行為具有非常明確的指向性。首先,在執行談話中,他明確確認了剩余債務的數額為“還差2000萬”,這是對債務客觀存在的承認。其次,他主動提出了“5月底先給300萬,8月底再給700萬,剩余10月底還清”的具體還款計劃。這種分期履行的提議,不僅是一種口頭承諾,更是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主動的履行方案。這種對履行期限、履行金額的細致安排,足以證明其放棄時效抗辯、愿意繼續履行的內心真意。
需要強調的是,被執行人的這種同意履行,無需申請執行人再次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因為時效抗辯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被執行人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該抗辯權即告消滅。執行法院據此認定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了對時效抗辯權的放棄,并繼續推進執行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被執行人反悔行為的法律后果
法律之所以對被執行人放棄時效抗辯后又反悔的行為持否定態度,其根本原因在于維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基本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隨意推翻自己已經作出的承諾,不僅會損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更會破壞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在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孫某正是基于呂某在執行談話中的承諾,才繼續信賴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如果此時允許呂某再以時效抗辯為由推翻其先前的承諾,無異于縱容被執行人以先承諾、后抗辯的方式拖延、規避執行,這顯然與訴訟程序所追求的公平與效率相悖。
因此,執行法院在處理此類異議時,通常會將被執行人在時效屆滿后的履行承諾作為核心審查要點。一旦認定被執行人在時效屆滿后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其對時效抗辯的再次主張便失去了權利基礎。法院不僅會駁回其異議,還將繼續執行其承諾履行的債務。這種做法既是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對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懲戒,有力地保障了執行程序的安定性和權威性。
律師寄語
執行時效是法律給予被執行人的一道程序性“盾牌”,但盾牌的舉起與放下,取決于當事人自身的抉擇。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出于暫時緩解執行壓力、爭取和解空間等考慮,會在時效屆滿后向申請執行人作出還款承諾。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行為一旦作出,便意味著你已放棄了時效抗辯的權利,后續再想以此為理由“翻盤”,法院將不再支持。
因此,對于被執行人而言,如果確實認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已超過法定時效,應在執行程序啟動之初就及時、明確地提出抗辯。一旦你選擇了承認債務或承諾履行,法律將視為你自愿放棄了時效利益,后續再反悔將無法獲得支持。
而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即便執行時效已過,也并非意味著債權完全失去了法律保護。如果被執行人有承認債務、承諾履行等行為,應及時固定證據,通過執行談話筆錄、還款協議等形式將對方的承諾固定下來,以確保債權能夠繼續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得以實現。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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