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商用車界)
近一段時間以來,關于新能源貨車“虧噸”“補噸”的信息滿天飛,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借修訂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589之機,給新能源貨車總質量松綁,這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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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焦點:虧噸、增噸?
隨著新能源商用車市場滲透率的快速提升,其整車重量問題日益凸顯。當前業界存在一種聲音,即新能源商用車因電池自重,運輸中“虧噸”影響產品競爭力,適當彌補“虧噸”有利于支持新能源商用車發展,產品數據調研表明平均增重約2000kg,行業企業提出增大新能源商用車總質量限值修訂建議。針對這一建議,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商用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鐘渭平從交通運輸管理的多維度出發,進行了系統性研判。他認為,各類車輛(包括新能源與傳統燃油車)應執行統一的總質量限值標準,不宜為新能源商用車單獨增加噸位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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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堅守道路安全底線
道路車輛的總質量是影響制動距離、操控穩定性及車輛結構強度的核心參數。若為新能源汽車單獨放寬噸位限值,將導致道路上出現總質量更大的重型車輛。在現有公路設計標準、剎車系統技術極限及輪胎抓地力不變的情況下,增加總質量會顯著延長剎車距離,增大側翻風險,尤其是在長下坡、急彎等復雜路況下,安全隱患將成倍放大。
車輛總質量越大,發生碰撞時產生的動能越大,對第三方交通參與者(小型客車、行人、非機動車)造成的傷害程度也越重。統一限值標準,是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安全的基礎性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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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鐘渭平分析,道路運輸市場是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如果允許新能源汽車擁有更高的總質量限值,實質上是賦予了新能源車型“多拉貨”的政策特權,并有可能出現以下不良現象。
一是避免扭曲市場競爭。“增噸”將對傳統燃油車構成不公平競爭,可能導致運力市場出現“政策套利”現象,迫使運輸企業為追求載貨能力而盲目轉向新能源車型,而非基于綜合運營成本和技術成熟度進行理性選擇。
二是避免標準碎片化。在建設國家統一大市場的背景之下,保持車輛總質量限值的統一性,有助于維持市場規則的簡潔與公平,避免因車輛能源類型不同而形成復雜的標準體系,增加監管難度和執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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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從國際視角看,鐘渭平表示我國現行的車輛總質量限值標準(如六軸鉸接列車限重49噸)與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主流標準基本接軌。歐盟在推進汽車電動化的過程中,并未普遍為電動卡車單獨放寬總質量限值。維持標準一致,有利于我國車企在同一技術標尺下參與國際競爭,避免因國內特殊標準導致產品“水土不服”或出口受阻。
中歐在道路基礎設施設計標準、橋梁承載能力等方面有相似的邏輯基礎。若單方面增重,可能超出既有的道路橋梁安全冗余,而國際經驗表明,通過技術創新而非增重來解決問題是更優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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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避免對基礎設施的過度損耗
道路、橋梁的承載能力是按照既定的車輛軸荷和總質量限值設計的。鐘渭平認為“增噸”將會帶來以下多方面問題。
一是“增噸”將加劇設施損耗。根據軸載換算公式,車輛軸重的增加對路面的破壞力呈幾何級數增長。放寬總質量限值將顯著加劇道路的疲勞損傷,大幅增加公路養護維修成本,這部分成本最終將由公共財政承擔,形成“少數企業受益、全社會買單”的局面。
二是“增噸”沖擊現有公路稱重與自動放行系統。目前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系統、不停車稱重系統均依據現有國家標準設定閾值。若單獨放寬新能源車輛限值,將導致稱重系統無法通過車輛外觀或號牌快速識別能源類型并進行差異化判定,極易引發稱重爭議、車道擁堵,甚至催生套牌、改裝等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降低通行效率。
行業趨勢:以技術進步解決問題
鐘渭平分析,當前新能源汽車總質量偏高的核心原因在于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有待提升。解決這一問題,不應通過修改標準來“削足適履”,而應倒逼技術進步。隨著固態電池、電池底盤一體化、高電壓平臺等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動力電池的能量密度正持續提升,重量正逐步下降。同時,通過使用高強度鋼、鋁合金、碳纖維等輕量化材料,完全可以在不突破現有總質量限值的前提下,提升車輛載質量。
他表示,應鼓勵企業正向研發導向。如果政策上輕易允許增重,可能會削弱車企進行輕量化設計和電池技術攻關的動力,不利于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長遠培育。
經濟手段調控:優化全生命周期收益
對于新能源重卡等車型,鐘渭平認為其經濟性優勢主要體現在能源消耗成本、維修保養成本以及部分路權優先上,不應過度強調“多拉”帶來的單次收益。
新能源商用車應當建立起真正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核算機制。通過完善通行費差異化收費、新能源貨車進城便利化、碳交易市場等經濟手段,可以顯著提升新能源商用車的全生命周期收益(LCV),彌補其在自重上的階段性劣勢。
此外,國家及企業還應引導集約化運輸,鼓勵通過提高運輸組織效率、發展多式聯運等方式提升運輸效能,而非單純依靠增加單車載質量。這符合我國交通運輸行業由粗放型增長向集約化、高效化轉型的總體方向。
小結
增加新能源汽車總質量限值雖然在短期內看似能彌補電池自重帶來的載質量損失,但從全局和長遠來看,此舉將在道路安全、市場公平、基礎設施保護、國際標準協調、技術發展導向等方面帶來一系列負面效應。堅持各類車輛執行相同的總質量限值標準,不建議為新能源汽車單獨增加噸位限值。相關部門應引導行業通過技術創新(提升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輕量化)和模式創新(優化運輸組織、應用經濟調節工具)來化解當前矛盾,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在安全、公平、可持續的軌道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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