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我一直在看臺北地方法院的新聞稿,寫得很詳細,主要就是說他們為什么要判柯文哲17年監禁。老粉可能還記得,前兩年我就說過,柯文哲的案子并不復雜。首先,他確實是遭到了民進黨的政治追殺。其次,他本身也確實是有問題的,說了很多謊話。
圖利罪
什么意思呢?
在臺灣地區,有一個叫作圖利罪的罪名。這個罪名很多國家都沒有,我們大陸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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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們老百姓知道的,就是受賄罪。對吧,官員如果拿了商人的錢,然后幫商人做事,就是受賄罪。但如果,官員做了事,卻還沒有來得及收錢,是什么罪呢?
在臺灣,這就叫做圖利罪。
根據臺灣地區的所謂《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定義是,官員在自己主管的領域,明知違反法律,卻還要“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另外,臺灣地區所謂最高法院2022年的第2766號判決要旨寫道,官員有可能先圖利他人,然后過一段時間,“最終再巧以他法取得相當于該利益或替代物之回饋”。
所以,只要官員幫助商人做了違法的事,不管這個官員現在有沒有收到錢,有沒有查到現金流,都涉嫌觸犯了圖利罪,可以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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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被檢方查到了現金流,證明官員收了商人的錢,就是受賄罪了,可以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
一定犯罪
我們看到,柯文哲被臺北市法院認定,犯下了四宗罪。其中與受賄罪有關的,是京華城案。我在前兩年說過,這個案子,柯文哲一定是犯下了圖利罪。
為什么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個建筑物的容積率,如果越高,商人就可以售賣更多的使用面積。但是,這也意味著建筑物會非常高大,對生活在周邊地區的老百姓來說,將影響到他們的采光、交通和空氣質量。
所以,有關京華城的容積率問題,在陳水扁、郝龍斌當市長的時候,臺北市政府就與京華城的老板沈慶京一直在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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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6年,臺灣地區的監察機構已經認定,京華城的容積率不能超過560%。并且,臺北市土管條例第25條寫得很清楚,“第三種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上限。
然而,在2021年,臺北市政府還是做出了讓京華城容積率暴增到840%的非法決定,使得沈慶京可以額外獲利121億元新臺幣,約合26億元人民幣。
之前,柯文哲一直在說謊,說自己對京華城案不知情,直到2024年的三四月份才知道。但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證據證明,他是知情的,而且不可能不知情,這么重大的問題,沒有市長的決定,肯定是做不下來的。
所以,我前兩年就說,即使沒有查到柯文哲收受沈慶京的現金流,他也一定是圖利罪。如果查到了現金流,當然就是更嚴重的受賄罪。
210萬元
現在,臺北市法院認定,他們認可檢方查到的現金流,也就是在2020年的3月份,沈慶京安排了7名員工,以政治獻金的名義,每人向柯文哲的民眾黨捐了30萬元新臺幣,總計就是210萬元新臺幣,約合45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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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和法院認為,這210萬元,就是柯文哲收受的賄賂。不知道大家怎么想,我個人覺得,還是要客觀地說,這么認定是有爭議的。畢竟,這筆錢沒有進入柯文哲的口袋里,而是捐到了民眾黨的政治獻金賬戶。
另外,檢方認為,這210萬是“前金”,柯文哲還收了沈慶京1500萬元的“后謝”。因為,在柯文哲電腦的Excel文件中,發現了“小沈 1500”的字樣。這份文件有很多人的名字和金額,都可以一一對應,檢方都查到了。唯獨這1500萬,檢方應該也是盡力了,但就是沒有查到。
所以,臺北法院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沒有認定柯文哲收了這1500萬元的賄賂。
勉為其難
回到剛才的問題,那個210萬元,是不是賄賂?
我的理解是,這肯定是沈慶京給柯文哲的“好處”,安排了7個人,每個人是30萬。為什么是30萬呢?因為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個人向政黨捐款,每年最多就是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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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來說去,這筆錢,確實是以政治獻金的名義捐的,是捐給民眾黨的,而不是捐給柯文哲,柯文哲本人也沒有使用。那么,從法律上來說,這種“好處”能否構成沈慶京對柯文哲本人的賄賂呢?
另外,在臺灣地區,如果要認定受賄罪成立,商人非法獲得的利益要與官員受賄的金額存在對價關系。顯然,沈慶京非法獲得的121億元新臺幣,與柯文哲民眾黨收到的210萬元,差距太大了。如果要說存在對價關系,有點勉為其難。
政治追殺
我感覺,臺北法院應該還是受到了非常大的、來自民進黨的政治壓力,一定要把柯文哲定成受賄罪。因為,根據臺灣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一審超過10年,即使案件還要上訴,沒有最終定讞,也不允許參加地區領導人的選舉。那么,2028年的選舉,柯文哲大概率是參加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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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分析過很多次,對于賴清德和民進黨來說,柯文哲領導的民眾黨是最主要的威脅,而不是國民黨。自從2019年成立以來,民眾黨“拐跑”了一大批的民進黨支持者。尤其是年輕人的部分,原本是民進黨的大票倉,現在卻變成了柯文哲的小草。
所以,總得來說,柯文哲犧牲市民利益,讓商人非法獲利121億元。他冤嗎?我覺得不冤。但是,在民進黨的政治追殺下,圖利罪變成了受賄罪,又顯得有那么一點點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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