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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消金”)公開“運營商數據尋回采購項目”單一來源采購中標結果,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三大電信運營商均成功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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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采購項目的核心服務內容的是,當借款人出現“失聯”情況時,為中原消金獲取其“活躍度最高”的手機號碼,助力機構與失聯客戶重新建立溝通渠道。盡管中原消金方面回應稱,此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仍引發社會廣泛熱議。
有觀點認為,中原消金此舉本質是獲取借款人新聯系方式用于催收;另有網友質疑,通信運營商向第三方機構提供用戶手機號碼,存在變相買賣個人信息的嫌疑。
01 逾期催收現“新號碼”:信息流轉存隱憂
在消費金融催收領域,類似的爭議并非個例。現實中,不少借款人逾期后,常會接到大量催收電話,而這些電話所撥打的號碼,并非其當初在借款合同中填寫的預留聯系方式,而是剛更換不久的新手機號。
經追問得知,部分消金公司為了“找到”失聯借款人,會通過第三方數據商購買其新的手機號碼,這一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始終備受爭議。
盡管中原消金反復強調自身行為合法,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費思易明確指出,手機號碼屬于受法律嚴格保護的個人信息,其收集、使用、傳輸均需遵循明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34條明確界定了個人信息的范圍,其中包括自然人的電話號碼等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
同時,《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四大原則:合法合規、目的正當、手段合理、不得過度處理,且需征得本人同意并公開處理規則。
更為嚴格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為個人信息保護劃出了清晰“紅線”。
其中,第10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23條進一步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處理者提供個人信息時,需向個人告知接收方信息、處理目的與方式等關鍵內容,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02 “履行合同必需”:能否成為催收免責理由?
針對外界質疑,中原消金相關工作人員回應媒體時表示,公司設有專門的法務部門,不可能對違法行為進行公開招標,具體細節需由專門部門進一步答復。
費思易律師補充說明,個人信息的獲取并非完全禁止,存在“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例外情形。《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明確,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不需要取得個人同意。
由此,核心爭議聚焦于:催收時使用“購買”的借款人新手機號,是否屬于這一例外情形?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費思易梳理出三種不同情形,明確了合法與違法的邊界:
對合法的情形: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中明確授權金融機構可使用其提供的聯系方式進行催收,有明確合同依據,屬于履行合同必要;借款人同意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催收,并在合同中明確授權,且確保授權鏈條完整。
灰色地帶(高風險):從第三方數據商“購買”借款人手機號,需嚴格審查數據商是否獲得借款人有效授權,若授權鏈條不完整,則涉嫌非法買賣個人信息;使用借款人非合同預留的新手機號,超出原授權范圍,需重新取得借款人同意。
明顯違法的情形:未經同意從其他金融機構、平臺獲取借款人手機號,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通過“撞庫”“爬蟲”等技術手段獲取聯系方式,涉嫌非法收集個人信息;借款人明確拒絕催收后仍繼續撥打,侵犯其生活安寧權。
03 違規代價凸顯:消金機構需守合規底線
中原消金后買這些電話信息,無非為了催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網信辦、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已查處多起因金融機構“過度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違法案例。
此前亦有因違規使用個人信息被罰的助貸機構。2021年5月,國家網信辦通報48款違規借貸APP,其中上市公司百融云創旗下榕樹貸款APP也在點名之列。
因其未經用戶同意收集個人信息、違反最小必要原則收集無關信息,被公開通報、限期整改,納入上市合規風險提示。具體指向其存在套娃授權、過度采集、信息倒賣等違法違規行為。
據悉,榕樹貸款會強制獲取用戶通訊錄、通話記錄、短信、位置、設備信息,遠超貸款必要范圍;有用戶申請后幾分鐘內遭20個以上貸款推銷轟炸,信息被層層倒賣,有用戶未借款卻被催收。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5000萬元罰款,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的罰款,處罰力度顯著。
而本次處于輿論漩渦中的中原消金自身也有相關違規記錄——今年1月,該公司因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河南省分行罰款75.6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中原消金的違規行為遠不止個人信息泄露。在黑貓投訴平臺上針對中原消金的相關投訴已超2萬條,多位借款人反饋,除了遭遇暴力催收,還被違規收取融單咨詢費、擔保費、會員費等多項附加費用,各類費用疊加后,綜合資金成本顯著偏高,甚至部分場景下實際年化利率逼近監管紅線。
有用戶投訴稱,其在恒小花平臺借款,放款方為中原消金,期間被收取融單咨詢費、擔保費、會員費及綜合利息等多項費用,為此用戶提出退回1600元擔保費、權益費的訴求。
另有用戶投訴表示,在中原消費金融平臺有四筆借款,共借款18700元,每筆借款都是分12期還款,然而中原消金利息高到超越法律紅線,要求平臺退回多出的利息和擔保費,擔保服務費,等違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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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融機構如何規范催收中的個人信息使用,費思易律師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嚴格審查數據來源,要求數據供應商出具完整的授權鏈條證明,核實借款人是否明確同意“號碼可能被共享用于催收”;
二是完善合同條款,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聯系方式的使用范圍,可考慮單獨簽署《個人信息處理授權書》,明確“如聯系方式變更,如何通知對方”等細節;
三是建立合規催收流程,優先使用借款人主動提供的聯系方式,對于“購買”的新號碼,需先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身份和來意,取得同意后再進行電話溝通。
費思易表示,消費金融催收中“購買”借款人手機號的行為,不能簡單判定“合法”或“違法”,關鍵在于是否取得借款人的有效授權,以及授權范圍是否覆蓋該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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