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30日訊3月29日,歌手李榮浩公開喊話單依純侵權演唱歌曲《李白》事件持續發酵,多個話題爆上熱搜。當天,填詞人吳向飛借此事發文稱,李榮浩曾公開演唱其創作的《路一直都在》,并未取得本人授權,隨后,李榮浩做出回應,要求其明確四點:具體演出時間與場合、是否屬其主唱的商業演出、是否有公司申請授權、責任主體是否為其本人。他強調若責任屬實愿承擔賠償并公開道歉。隨后,因吳向飛未提供證據,李榮浩再發文敦促其厘清事實,直言“事情蠻大的,我和律師都在等您”,并將事件移交法律團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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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祥天律師事務所張帥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吳向飛喊話李榮浩演唱《路一直都在》未獲授權一事,核心爭議圍繞該歌曲公開表演的著作權授權邊界展開。從法律層面來看,若該歌曲仍處于著作權保護期內,其詞、曲作者及依法取得相關權利的主體,對作品的公開表演享有明確的許可和獲酬權。我國《著作權法》已明確將“公開表演作品”納入表演權控制范圍,同時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或演出組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這也意味著商業性公開演出中未經授權演唱他人作品,原則上存在侵權風險。
具體到此次風波,若涉案演出為公益活動,而《著作權法》中明確,公益演出若符合“無收費、無報酬、非營利”三要件,可豁免授權。
此類版權爭議,法律上需重點核實四個核心層面:一是涉案歌曲的權利歸屬是否完整清晰,尤其是詞作者是否有權單獨就公開演唱行為主張全部權利;二是涉案場次是否為面向公眾的商業演出;三是授權是否通過作者本人、版權公司或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完成;四是未授權時,歌手、主辦方、承辦方之間的責任劃分。實踐中,音樂作品公開表演授權多由演出組織者統一辦理,不能僅憑“歌手未直接聯系作者”就判定侵權。
律師提示,對此次事件的法律評價,核心應回歸證據本身,需核查演出合同、授權協議、付費憑證等相關文件。若證實商業演出中存在未獲授權使用歌曲的情形,權利人可主張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若存在合法授權,爭議則僅為權利溝通是否充分,不構成侵權。但若吳向飛未提供具體侵權實證,且持續放任指控傳播,可能構成誹謗。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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