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高麗娜 靳人爭 通訊員 王宇聲 董文玉
黃河寧,天下平。2022年以來,鄭州鐵路兩級法院立足跨區劃管轄環境資源案件職能定位,聚焦黃河流域中下游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工業集聚、農業面源與城市污染交織疊加的現實特征,科學認定危害后果,統一法律適用尺度,始終保持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共審結涉黃河流域污染環境刑事案件109件。其中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四類典型污染占比90%以上,形成全鏈條打擊、全要素追責、全過程修復、全方位治理的黃河生態司法保護新格局。
近日,為了更好地服務國家戰略,筑牢黃河生態安全司法屏障,使法律條文真正落地為守護綠水青山的制度利器,為環境資源審判樹立起專業化、規范化的案例參考,鄭州鐵路兩級法院公布了4起黃河流域污染環境犯罪典型案例。
一、 穿透“燃料化摻燒”表面現象,厘清全鏈條大氣污染犯罪歸責邏輯。
廢甲醇含揮發性有機物,環氧氯丙烷、四氫呋喃熱解可生成氰化氫等劇毒氣體,無機鹽廢物焚燒則釋放二噁英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非法處置可嚴重危害區域大氣環境質量。但在2018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徐某某、林某、楊某某等九名被告人為追求非法利益,置國家法律于不顧,構建起覆蓋無資質收買、層層加價倒賣、隨意混合沉淀、違法轉售電廠的黑色產業鏈,將廢棄的甲醇、環氧氯丙烷、四氫呋喃、無機鹽廢物等共計逾千噸危險化學品,不經合法處置輸送至燃煤電廠摻入電力煤中燃燒,造成大氣質量損害的危害后果。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并非一般性違規燃用劣質燃料,而是以“燃料化”之名行污染轉嫁之實的犯罪行為。上游倒賣者明知案涉物質屬危險化學品卻轉賣他人放任非法處置,中間環節人員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處理資質非法混合沉淀后轉賣電廠,電廠未履行對來源不明、成分復雜、未經預處理的所謂替代燃料的審慎查驗與風險評估義務,對可能引發的大氣污染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堅持行為違法性、后果嚴重性、因果關聯性三重審查標準,綜合考量各環節主觀惡性、參與程度、作用大小及實際危害,對九名被告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了刑罰。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裁判,實現了對污染鏈條從源頭到終端的全覆蓋打擊,確立了從非法處置危險化學品到摻燒致大氣嚴重污染再到構成污染環境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認定范式,確立了“以燃料之名行污染之實同樣觸犯刑法”的裁判標準,為遏制危險化學品非法燃料化灰色操作劃出清晰、剛性的法律邊界。
二、 鎖定“隱蔽性傾倒”關鍵節點,破解跨區域水體污染犯罪認定難題。
在被告單位甲公司、乙公司及被告人吳某某等人污染環境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未盡依法查驗義務,與謊稱具備化工廢液處置資質的吳某某等人達成有償處置協議,將兩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兼具腐蝕性與浸出毒性特征的廢液交由吳某某等人處置,吳某某等人將業務非法轉包給無資質的滿某、肖某某等人,滿某、肖某某等人將近2400噸廢液用罐車運出公司后,不做任何無害化處理,直接異地傾倒至永城、蘭考、原陽等地的污水處理井內,造成嚴重污染后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了刑罰,肖某某提出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暴露出水污染犯罪手段隱蔽、地點隨機性強、證據易滅失、跨區域協作難等突出特點。為破解取證難、定性難、追責難問題,司法機關一是委托檢測機構對傾倒點污水處理井內沉積物、下游水體開展同位素指紋比對,確認污染源與受納水體成分高度同源;二是調取車載GPS運行軌跡、過磅記錄、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準確還原產廢、承攬、轉運、傾倒全過程時間鏈與資金流;三是依法追究甲、乙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資質審查義務、放任違法處置的共同犯罪責任,體現單位與個人防治污染責任一體落實的司法邏輯。
該案對直接傾倒者、組織策劃者、決策放任者均處以刑罰,有效遏制了黃河流域產廢、運廢、倒廢黑色產業鏈的野蠻生長,同時警示產廢企業,委托處置絕非一包了之,必須切實履行審慎選任、全程監督、結果擔責的法定義務。
三、直擊“作坊式蒸餾”危害本質,確立直排型土壤污染犯罪追責標尺。
被告人韓某某、陳某等人非法蒸餾粗甲醇案,是黃河流域典型的小散亂污型污染土壤犯罪。其在博愛縣柏山鎮水運村北地農用地旁設立無環保設施化工作坊,將含有機溶劑的80噸粗甲醇直接蒸餾提純。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酸性冷凝廢水、殘渣濾液,未經任何防滲、防腐、防流失處理,徑直排入裸露土壤。司法鑒定顯示,傾倒點0—1.5米深度土壤中總石油烴超標12.6倍、苯系物檢出量達23.8mg/kg,且出現明顯板結、變色、植被枯死現象,土壤理化性質發生不可逆退化,共計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近7萬元。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立足作坊式污染隱蔽性強、累積性高的特點,摒棄“規模小即危害輕”的錯誤認知,構建起行為、物質、后果三維司法認定體系:一查行為持續性,認定韓某某等人長期在農用地旁非法蒸餾作業,廢水殘渣未經處理持續滲入土壤,造成慢性侵害;二析物質毒性,依據司法鑒定,確認高濃度酸性廢水及苯系物具強腐蝕性與生物毒性,致土壤生態不可逆損害;三評實質后果,根據涉案耕地已現板結、變色、植被枯死,耕作功能嚴重退化的實際危害后果,綜合判定符合污染環境罪后果嚴重的標準。
該案將非法蒸餾危險廢物、廢水直排農用地、土壤理化性質不可逆改變完整納入刑事司法評價體系,確立“污染物造成土壤實質性損害,造成嚴重污染后果,應依法追訴”的裁判規則,為黃河流域耕地司法保護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判例樣本。
四、斬斷“加工式處置”利益鏈條,強化全周期固廢污染犯罪司法管控。
被告人茹某某、邢某某非法加工固體廢物案,揭開了黃河流域以加工為幌子、行污染之實的新型犯罪面紗。二人以代加工氧化鋁為名,購入有色金屬冶煉類固體廢物30余噸,在無環評審批、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無污染防治設施的廠房內,進行破碎、篩分、酸浸等工序。過程中產生含砷、鉛、鎘的強酸性廢液及含重金屬濾渣,實質是以加工為殼、以減量為名、行非法處置之實,最終導致有毒有害物質向大氣、土壤、地下水多介質擴散,嚴重威脅區域生態環境安全。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該加工過程未改變固體廢物危險特性、未消除環境風險、未實現真正資源化利用,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處置行為,必須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判決精準把握加工與處置的法律邊界,明確否定“只要不冠以處置之名即可規避監管”的錯誤邏輯,對茹某某、邢某某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傳遞出“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環環皆有責,全程須受控”的司法強音。
該案辦理中,推行加工類項目環評前置審查、危廢屬性動態評估、工藝合規性司法驗證審查機制,明確了固體廢物加工行為的法律邊界,強化了對固體廢物從產生、運輸、加工到處置的全周期司法管控,促使相關企業摒棄打擦邊球思維,從源頭上壓縮固體廢物非法流轉處置空間。
大河奔涌,法治護航。鄭州鐵路兩級法院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頒布為契機,持續深耕黃河流域環境司法專業化審判,以如山鐵案捍衛黃河安瀾,以寸心赤誠守護中原厚土,努力書寫新時代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秀美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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