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30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會上介紹,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3.3萬份。明確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比照特別程序審理,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高效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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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聞發布會。
陳宜芳介紹,促推形成反家庭暴力部門協作機制。以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抓手,最高法聯合公安部、全國婦聯等六部委共同出臺《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完善家庭暴力證據發現機制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協助執行機制,明晰相關職能部門強制報告義務,推動形成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宏觀治理格局。
她強調,堅決懲處“知法犯法”行為,讓人身安全保護令“長出牙齒”。嚴格執行法律文書,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剛性約束,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免遭二次暴力的關鍵。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既是對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壞司法秩序和法治權威,應受到懲戒。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為加強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的監督,《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可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學校等一并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公安機關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將情況通報法院。
本次發布的案例四中,張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再次到申請人家中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毆打行為,并以短信方式騷擾、威脅。公安機關接警處理后及時向法院通報相關情況,法院依法決定對張某拘留十五日。該案是各部門協助監督、及時反饋、聯動響應工作機制的生動實踐,進一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牢安全防線。
此外,已有地方法院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定罪量刑。這些案例警示,人身安全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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