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在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致王某無法正常社交。審理法院認為,趙某行為對王某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屬于家庭暴力。
案情顯示,婚后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懷疑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比如,雙方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系。再比如,雙方在銀行辦理貸款過程中,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閑聊時為其推薦了中醫,趙某也認為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有不正當關系。王某因此恐懼與異性接觸,無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雙方訴訟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確列舉的各項人格權外,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趙某無端對王某進行懷疑,并通過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與異性正常接觸,不僅侵害了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對王某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屬于家庭暴力。
編輯 白爽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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