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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寧德一派出所教導員李某,在辦公室內猥褻15歲少女小君,一審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民警以可能拘留小君為由進行威脅,并用生殖器侵入口腔、射精,如此惡劣的行為,為何沒有判強奸罪?只判了2年9個月,是不是太輕了?小君該如何維權?
我是刑事律師王玉琴,依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我們一起來討論以上問題。
一、罪名是不是判輕了?
(一)生殖器插入口腔,如此惡劣,難道不構成強奸罪嗎?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中的“性交”通常被理解為“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陰道的自然性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口交、肛交等行為,即便手段惡劣、情節嚴重,也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強奸”,只能認定為猥褻行為。
因此,李某不構成強奸罪。
(二)李某為何不構成猥褻兒童罪?
關鍵在小君的年齡。猥褻兒童罪,保護的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本案被害者小君,案發時已滿15周歲,超出“兒童”范疇,無法適用該罪名,只能以強制猥褻罪定罪。
(三)李某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李某身為派出所教導員,以“可能被拘留”為由脅迫小君,并利用職權與辦案場所壓制小君反抗,完全符合強制要件,法院認定李某犯強制猥褻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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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判2年9個月,是不是太輕了?
本案至少存在4個從重處罰情節:
1、侵害對象為未成年人;
2、公安民警、利用職務便利,在執法場所作案,影響惡劣;
3、以脅迫手段實施,生殖器侵入口腔,手段惡劣;
4、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創傷、自殘、多次離家出走,后果嚴重。
強制猥褻罪,基本刑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存在多處從重處罰情節,通常應判處3年以上。2年9個月雖在法定刑幅度內,但未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偏輕了。
因此,小君申請抗訴有充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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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抗訴外,小君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以往的刑事司法實踐,刑事案件不賠精神損失,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已有明確司法突破,小君完全可以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從“不予受理”改為“一般不予受理”,改變為未成年人預留了特殊保護空間。
最高檢曾發布一未成年人檢察典型案例:
被告人牛某暴力奸淫智力殘障未成年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精神賠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最終法院在判處牛某10年有期徒刑的同時,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回到本案,小君出現噩夢、自殘、離家出走等嚴重精神創傷,完全符合“嚴重精神損害”標準,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四、小君該如何維權?
1、申請檢察院抗訴;
2、若一審曾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話,可上訴;
3. 若一審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心理治療費等物質損失。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無論是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起訴,均可依法主張,并可參照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爭取法院支持。
4、申請檢察機關支持民事起訴,會大幅提升獲賠概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犯強制猥褻罪,正確,但2年9個月的量刑,偏低。
希望檢察院支持小君的抗訴申請,并支持小君提起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民事訴訟。
我是王玉琴律師,17年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法律問題,可隨時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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