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PI 資訊 No. 859
作者:于泳浩
摘 要
1979年,為深化中巴兩國經貿關系并加強海運領域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在巴西利亞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以下簡稱《海運協定》)即“Brazil–China Maritime Transport Agreement”。該協定對兩國船員的證件要求和相應權利均進行了規定,在巴西的執法實踐中也經歷了部分調整。本文根據巴西當地的律師事務所Rabb Carvalho Advocacia近期發布的防損提示,再次梳理巴西移民執法部門即巴西聯邦警察對“中國船員”移民執法實踐的相關規定。
一、《海運協定》的相關規定
就懸掛的船旗而言,根據第一條規定,該協定適用于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以下簡稱“五星旗”)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國旗的商船;或經中巴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的兩國海運企業所租用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商船。
就船員的權利而言,根據第六條規定,懸掛五星旗的商船上的船員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海員證”應當被巴西當局承認。第七條進一步規定了在五星旗船上工作的持有“海員證”的“中國船員”,可以在巴西港口上岸和在港口所在的城鎮逗留;且在巴西主管當局簽證后,由于回國、登船任職等原因可以在巴西搭乘任何交通工具通行或過境;若船員需要在巴西就醫,巴西當局亦應準許其合理停留。因此,在如上情形中,當五星旗船舶停靠巴西港口,中國船員只需持有效的海員證而無需再辦理簽證(Visa)。
二、實踐爭議及調整
距《海運協定》生效已有40余年,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過一些爭議,尤其是對于非五星旗船舶上的“中國船員”未辦理簽證時,巴西聯邦警察以其違反移民法規為由而進行罰款引發的爭議居多。具體而言主要為:
對于持有中國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海員證件的船員是否適用《海運協定》中“中國船員”的身份?
對于船旗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船舶,其船上的“中國船員”是否需要辦理簽證?
對于中國公司租用的外國船旗船舶上的“中國船員”,是否需要辦理簽證?
首先,《海運協定》第六條規定的“中國船員”應當僅包括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但在2025年3月13日,經過巴西機構內部重新解讀并與外交部協調后,巴西聯邦警察發布了第7號官方通告,將《海運協定》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目前若船員持有中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海員證件,巴西聯邦警察將均認可其適用于《海運協定》中的“中國船員”身份。
其次,以往聯邦警察對懸掛中國特別行政區船旗的“中國船員”因未辦理簽證而處以罰款的案件確有發生,協會亦收到過此類報案。在2024年10月,會員報案稱懸掛中國香港旗的協會一入會船在即將抵達巴西的圖巴朗(Tubarao)港進行裝貨作業時,被代理告知由于船上的中國船員未辦理簽證,根據巴西聯邦警察的“IN No.198-DG/PF”第十七條和十八條的規定,將對船舶處以罰款,對于該輪的21名中國船員的罰款金額近8000美元。但根據上述第7號官方通告,現在對于在中國(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注冊并懸掛其旗幟的船舶上工作的中國船員而言,在《海運協定》第七條所述的情形下已無需辦理簽證,聯邦警察將不再進行罰款。甚至對于過去該情形下繳納的罰款,現在也可以嘗試采取相應的司法手段申請退還,相關情況可以參考協會此前發布的第799號防損資訊。
最后,若僅憑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屬于中國公司背景,并不能自動使懸掛外國船旗的船舶享受《海運協定》的特殊待遇。根據律師的觀點,巴西當局認為若無特別約定,即使懸掛外國船旗的船舶由中國公司所有或租用,在其船上工作的中國船員在未辦理簽證時仍可能被處以罰款。根據律師描述,上述執法要求是在巴西當局內部溝通后做出的,并將適用于巴西所有港口。
三、罰款的執行及“累犯追蹤機制”
同樣要引起重視的是聯邦警察對罰款的執行以及“累犯追蹤機制”。結合上述案件中船舶代理的解釋以及通函中律師的分析,違反移民法規的罰款將向船方征收,至于具體是由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抑或經營人承擔罰款責任,則完全由聯邦警察自行決定。在A輪案件中,代理稱當局的罰款要求船上以現金支付,且最終正式的罰款金額僅會在船舶靠泊當日由聯邦警察官員現場公布;但律師在通函中稱聯邦警察通常會要求船舶的港口代理繳納該類罰款,且代理無權申請減免或減輕處罰。此外,實際繳納罰款、提供擔保或至少正式確認將承擔付款責任,是船舶獲得離港許可的強制性前提條件。若未能滿足上述要求,可能導致船舶的離港許可遲延,當局執法措施升級,甚至在船舶后續掛靠巴西港口時被滯留。另外,聯邦警察對所有在巴西水域內的船舶及船員均可進行追蹤,其擁有一個保密數據庫,可據此識別哪些船舶經營人、所有人或船員處于“累犯狀態”,據稱同一船舶所有人在12個月內再次違反移民規定,罰款金額將自動翻倍。
四、協會建議
鑒于會員就巴西聯邦警察對“中國船員”開具罰單事宜提出的咨詢,并結合對巴西聯邦警察針對“中國船員”所實施移民執法現狀的梳理與分析,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經營人應全面復核在船中國籍船員的身份證件、簽證等合規性文件,尤其需重點關注中國籍船員受雇于外國船旗船舶的情形;同時,應提前制定并落實船員證件管理和處罰風險防控預案,切實防范因證件不符或簽證瑕疵引發的行政處罰風險,避免同類罰款事件再次發生。
以上內容主要根據Rabb Carvalho Advocacia律師事務通函及巴西代理就船舶遭處罰案件的解釋,僅供會員參考。
【投稿】【提供線索】【轉載】請后臺留言或電郵投稿,主題格式為【投稿】+文章標題,發送至media@xindemarine.com郵箱。
聯系主編 Contact
陳洋 Chen Yang
電話/微信:15998511960
yangchen@xindemarine.com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