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登機前20分鐘,被攔下收取200元行李費,否則無法登機——這樣的經歷,讓一名律師決定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因認為航司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收費標準不明確,云南衡煒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智將西部航空及云南機場地面服務公司起訴至法院。該案將于4月9日在昆明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
對此,西部航空一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公司關于手提行李及收費標準,已在官網、App以及《旅客運輸總條件》中進行說明。公司采取低成本航空運營模式,將機票與附加服務拆分,旅客按需選擇服務。根據規則,普通經濟艙旅客可免費攜帶1件重量不超過7公斤、尺寸不超過20×30×40厘米的手提行李。如行李超出上述標準,原則上需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這起圍繞“隨身行李收費”的糾紛,也再次將低成本航空的收費規則推至公眾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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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支付的200元費用截圖 受訪人供圖
登機口臨時收費引爭議:
未提前告知還是正常收費?
朱智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事發當天,他從昆明飛往鄭州,“買機票是同事代買,購票時沒有看到關于行李收費的提示,安檢時也沒有人提示行李超標”。直到登機前約20分鐘,他攜帶日常使用的登機箱準備登機時,被工作人員攔下。“他說我這個箱子超過他們的標準,要交200塊錢。”朱智稱,自己詢問收費依據,對方僅表示“我們負責執行”,“不交就帶不上去,可以改簽托運”。
航旅縱橫顯示,朱智1月30日乘坐的西部航空航班,于9:27開始登機,計劃起飛時間為9:50。朱智向記者提供的支付記錄截圖顯示,朱智在9:38支付了200元費用。
朱智表示,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他最終掃碼支付了費用,但當場聲明這是“亂收費”,之后將進行起訴。他稱,自己使用的是常規登機箱,“坐了這么多年飛機,從來沒有被收過錢”,“付錢就能帶上去,不付就不讓帶,這種方式本身就不合理”。更讓他質疑的是收費依據:工作人員既沒有稱重,也沒有打開檢查,卻在收費單據上寫了“超重”。
“如果必須收費,應當提前告知,讓消費者有選擇權,而不是在臨登機前才告知,讓人沒有選擇空間。”朱智還提到,他注意到自己起訴后,對方已經做了調整,在機場放置了一個符合標準的小登機箱作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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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在機場展示的登機箱 受訪人供圖
朱智告訴記者,他的訴求是退還這200元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和律師代理費10000元。如果對方愿意和解,他也可以不要求其他賠償,只要航司在公開渠道道歉承認錯誤就可以。
“案子未必能勝訴,但我就是想用這種較真的方式,讓公眾關注到這個事情,推動行李收費問題的解決。”朱智表示。
航司回應:
規則已公示,屬低成本“按需付費”
3月27日,西部航空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公司關于手提行李及收費標準,已在官網、App以及《旅客運輸總條件》中進行說明。
該工作人員表示,公司采取低成本航空運營模式,將機票與附加服務拆分,旅客按需選擇服務。根據規則,普通經濟艙旅客可免費攜帶1件重量不超過7公斤、尺寸不超過20×30×40厘米的手提行李。如行李超出上述標準,原則上需作為托運行李運輸。在登機口,如具備稱重條件,將按實際重量收費并轉入貨艙;如無稱重條件,則按每件300元收費;若旅客因時間緊急無法托運,可按200元購買“上機權益”,從而攜帶尺寸放寬至20×40×55厘米的行李進入客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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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航空官網的提醒
紅星新聞記者體驗發現,在西部航空官網購票時,頁面有非常清晰的“可免費攜帶一件7千克且尺寸不超過20厘米*30厘米*40厘米的非托運行李進入客艙”提醒,其中數字部分標紅。官網首頁也有相應提醒,進入客服頁面點擊付費行李后,能看到更詳細的要求和收費標準。但在飛豬、攜程等平臺購買其機票時,提醒并不明顯,攜程官網只有一個“無免費托運行李額”提示,點擊后才能看到手提行李的重量和尺寸要求,且沒有超標的收費標準。飛豬則會在訂單頁面顯示免費手提行李規格的特殊提醒,點開后可看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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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攜程購買西部航空機票時的提醒
對于官網和平臺的提醒差異,西部航空工作人員表示會記錄和反饋。對于案件情況,其表示公司法務部門在處理,無法進行回應。
行業調查:
廉價航空公司普遍有行李限制
提醒顯著程度存在差異
近年來,低成本航空憑借親民票價吸引大量旅客,行李收費也成為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記者梳理發現,包括春秋航空、九元航空等在內的多家航司,均對超出規定尺寸或重量的隨身行李收取費用。
從行業規則來看,不同類型航司在隨身行李標準上存在明顯差異。中國國際航空、中國南方航空、中國東方航空等航司,通常允許旅客攜帶1件手提行李(部分艙位可為2件),單件重量一般不超過5-8公斤,三邊尺寸常見為55×40×20厘米,并普遍提供免費托運行李額度。
以春秋航空、九元航空、西部航空等為代表的低成本航司,則普遍采取更為嚴格的行李標準,多數僅允許攜帶1件重量不超過7公斤的手提行李,且尺寸限制更小,一般為不超過20×30×40厘米(如購買尊享飛、悅享艙之類機票尺寸會放寬),基礎票價通常不包含免費托運行李額度,超出部分需另行付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55×40×20厘米的行李箱,在電商平臺一般會被標注為20寸登機箱,是差旅中十分常見的尺寸。而20×30×40厘米的行李箱,一般被稱為迷你行李箱,很多商家會標注“特價航空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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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對行李箱的標注
記者注意到,在幾家航司官網購票時,有無行李額度、行李尺寸重量限制等內容大多以比較顯著的方式呈現,一般會使用加粗或特殊顏色進行提醒,但在購票平臺購買機票時,往往需要進入二級頁面才能看到清晰提醒。
近年來因行李額度產生爭議的案例不在少數,記者在采訪中也遇到過多位有類似遭遇的旅客。其中有的是購票時沒有看到相關提醒,有的是航司改變標準而自己卻未看到提醒,被迫額外支付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費用。
律師解讀:
是否“顯著提示”是認定關鍵
針對此類爭議,北京偉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虎才表示,航空公司關于行李收費的規定,本質上屬于格式條款。
他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履行說明義務;若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如果只是將規則隱藏在需點擊才能展開的頁面中,未通過彈窗、加粗等方式進行顯著提示,難以認定已經履行告知義務。”林虎才表示,在此情況下,若航司無法證明已盡提示義務,可能需要承擔不利后果,包括退還相關費用。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也表示,實踐中對“顯著提示”的認定,通常要求具備“位置醒目、表達清晰、主動提醒”等特征,例如彈窗提示、強制閱讀或勾選確認等。“如果相關規則需要多層跳轉才能查看,一般難以認定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幾位受訪律師都提到,低成本航空“按需付費”的模式本身并無問題,但前提是相關規則應當被充分、清晰地傳達給消費者。只有足夠直觀、顯著的提醒,才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紅星新聞記者 劉亞洲 實習生 張一馳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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