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晚,陜西安康白河縣一女教師榮榮(化名)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歿年50歲。
后經交警部門調查,事發時,榮榮曾先后遭遇兩輛汽車碰撞、碾壓。在被第二輛汽車拖行5.9公里后,榮榮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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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榮榮。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經查,事發時,第二輛車上共載5人。該車駕駛人肖某不僅醉酒、超速駕車,事發后還涉嫌肇事逃逸、串通“頂包”、銷毀有關證據等行為。
除駕駛人外,事發時第二輛車上另兩人也被公訴機關起訴。其中公訴機關指控,第二輛車上的薛某旭曾參與銷毀有關證據,并給他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頂包”。
公訴機關認為,薛某旭與駕駛人肖某構成共同犯罪。
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獲悉,薛某旭不僅是車輛所有人,事發時,擔任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主任。而第二輛車上包括肖某在內,4人均在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重要崗位工作過。
3月26日,案件在安康市旬陽市人民法院開庭,被告人薛某旭當庭否認公訴機關指控。
????回家途中遭遇兩車碾壓碰撞
榮榮出生于1974年,陜西安康白河縣人,在當地一所學校擔任教師。榮榮的妹妹告訴上游新聞記者,2024年4月30日上午,她接到單位通知,才知道姐姐榮榮出事。
榮榮的妹妹說,事發第一現場距離榮榮家不足7公里。
4月29日晚,榮榮原準備回家。起訴書顯示,4月29日晚8時40分許,一男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經“十天高速”白河引線往城區方向行駛。車輛行至某汽車售后服務中心附近路段時,將前方同向行走的榮榮撞倒并輾軋,之后,該男子減速靠右將車停在非機動車道上,下車查看情況并電話報警。然而,在該男子撞倒榮榮后極短的時間內,榮榮遭遇了二次碾壓。
上游新聞記者從起訴書中注意到,公訴機關特別指出“極短的時間內”為“8秒以內”。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肖某酒后超速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同向駛來,輾軋榮榮身體,并將榮榮卷入該車底盤下,駛離現場。
肖某,1991年出生,白河縣人。事發前曾在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任職。
證據顯示,案發前,肖某等人喝了不少白酒。
同案另一份起訴書顯示,案發當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旭讓肖某聯系同事到白河縣某村一“莊園”聚餐。
薛某旭,事發時任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主任。
當日,聚餐人員均為陜西交控集團白泉分公司白河路產養護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陜西交控集團成立于2021年,是大型國有獨資企業,經營范圍涵蓋交通基礎設施勘察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等。
?起訴書顯示,薛某旭、肖某、劉某、趙某某、屈某某等人共同飲用了4瓶白酒。聚餐結束后,5人又留在該莊園打麻將。當晚8時許,麻將機發生故障后,幾人離開該莊園。薛某旭在明知肖某飲酒的情況下,默許肖某駕駛轎車前往白河縣城。事發時,車上共有5人。
車禍發生后,榮榮被肖某駕駛的車輛卷入車底盤。同案另一份起訴書顯示,肖某減速靠右欲停車查看時,薛某旭對肖某說“不要停、趕緊走”,肖某遂駕車逃逸駛離現場。在逃逸途中,薛某旭拔掉行車記錄儀電源線,肖某拔掉行車記錄儀內存卡。肖某將車開至白河縣中醫院旁道路上短暫停留,其間,薛某旭讓肖某聯系人過來開車,肖某先后撥打多人電話未果,便再次駕駛肇事車輛欲返回工作單位。當晚9時許,車輛行至某小學門前減速帶處,車輛受阻停滯。同車人員下車查看,發現車底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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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榮家人在案發現場祭拜。上游新聞記者 賈晨 攝
???嫌疑人駕車逃逸拖行被害人5.9公里
為了解事發全部經過,事發后,榮榮家人曾對沿途進行了走訪。在該小學門前一處攝像頭拍下了事發經過。
監控視頻顯示,4月29日晚9時0分30秒,肖某駕駛的黑色汽車停在了小學門口的減速帶上。視頻能清晰看到車下有人。26秒后,黑色轎車副駕駛及后排均有人下車查看。查看不足1分鐘后,除一人步行離開監控視線外,其余人員返回車內。當晚9時1分52秒,黑色轎車啟動離開現場,而車下的人留在了原地。當晚9時3分,附近居民出現發現了慘劇,并驚呼,隨后附近居民陸續外出查看。有人報了警。
偵辦單位出具的證據顯示,距離事發第一現場,榮榮已被拖行5.9公里。
證據顯示,監控視頻中,獨自步行離開監控視野的人系薛某旭。
另一案起訴書顯示,肖某駕車繼續前行約一百米左右,薛某旭再次上車,安排同車劉某給其他兩人打電話,另兩人到達后,薛某旭給二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頂包”,其中一人同意替肖某頂包。隨即,該人與肖某、劉某三人駕車前往事故現場,并對民警做了虛假陳述。
該男子到交警隊后,才意識到事情嚴重性,并承認了“頂包”說法。
該起訴書顯示,案發后,薛某旭與肖某共同銷毀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內存卡;出資50萬元與其他同車人湊齊70萬元交肖某向被害人賠償,協議約定肖某不再為此事追究薛某旭及其他同車人責任。
案發后,經醫生現場確認,榮榮已經“臨床死亡”。肖某經呼氣式檢測酒精含量為97mg/100ml,經鑒定血樣酒精含量80.8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經鑒定,涉案第一輛轎車案發前行速為54Km/h,而肖某駕駛的黑色小轎車案發前行速65.3Km/h,屬于超速行駛。兩車前保險杠等處有碰撞痕跡,兩車底等部位與軟物體,如人體碰撞、輾軋接觸可以成立。經鑒定,肖某駕駛的涉案黑色小轎車底盤上兩處血跡檢出榮榮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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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榮被拖行5.9公里后的案發第二現場。上游新聞記者 賈晨 攝
交警部門:嫌疑人主責,被害人無責
按照交警告知,在湖北十堰,榮榮進行了第一次尸檢。榮榮的妹妹說,由于對第一次鑒定存在異議,2025年8月,白河縣公安局又委托陜西另一家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二次鑒定。
第一次鑒定意見顯示,榮榮符合被車輛碰撞、碾壓后被拖行,致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合并胸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
第二次鑒定意見顯示,榮榮死因符合車禍致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合并胸部閉合性損傷而死亡;第一次車禍損傷為撞擊磕碰損傷,尚不致碾壓損傷形成,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第二次事故所致損傷為死亡的主要因素,第二次事故小型轎車拖拽人體后行駛至減速帶附近處,所形成開放顱腦損傷為絕對致命傷,為死亡的主要原因。
2024年8月16日,白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肖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第一輛車肇事司機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行人榮榮無責任。
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肖某被白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經白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白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25年1月15日,因涉嫌包庇罪,薛某旭被白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6月17日被白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批捕。
旬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肖某超速、醉酒駕駛,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輾軋地上榮榮身體后逃逸,挾帶榮榮身體長距離拖行、輾軋,導致榮榮現場死亡,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應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被告人肖某因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銷毀證據、“頂包”等情節,應從重處罰;具有坦白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2025年12月25日,肖某一案在旬陽市人民法院開庭,目前,該案一審未做宣判。
被告人當庭否認指控
今年3月26日,薛某旭一案在在旬陽市人民法院開庭。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某旭作為單位負責人、車輛所有人,明知肖某飲酒仍提供車輛并默許駕駛,發生事故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榮榮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與駕駛人肖某構成共同犯罪,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薛某旭當庭否認了公訴機關指控。
薛某旭辯稱,案發當日的聚餐是肖某主動聯系他參加的,并非他組織的,案發前他已經喝多,還曾勸阻肖某酒后不要開車,“我在筆錄里說過我勸了,勸阻要達到目的,難道要搶方向盤或者開車門嗎?”并稱自己的行為并非“默許肖某駕駛”。同時強調,案發時,他沒有說過“不要停、趕緊走”這樣的話。之所以會拔車載電源線、內存卡是因為害怕,并不是為了包庇肖某,二人也沒有共同商量銷毀內存卡一事。
對于得知車底有人后為何離開時,薛某旭辯稱,他聽說車底下有個人,是因為恐懼,就離開了,并非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我做了一個可能不太正確的做法。”在他看來,第一輛車撞人,不應將責任全歸于他和肖某。
薛某旭當庭表示,案發后,他出資50萬元是為了盡快賠付被害人、爭取諒解。“我認為我承擔民事責任是應該的,也是理所當然的。但說我構成交通肇事罪,我覺得偏差太大了,我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庭審中,薛某旭對筆錄內容也表示了異議。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庭審爭論焦點較多,控辯雙方針對第一輛車的責任、相關證據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證據排除、兩份鑒定報告存在矛盾等問題展開激烈爭論。
由于該案案情復雜,法庭宣布休庭,將延期再審。
而該案中第二輛車另一人劉某也已移送檢察院,目前,該案尚未開庭。
?被害人家屬:不諒解,求重判
榮榮的死對于家人來說是巨大的悲痛,但在他們看來,該案仍存在諸多疑點。
榮榮的妹妹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第二輛車上5人均系陜西交控集團分公司的重要崗位管理人員,對高速安全、法律法規都有較高的素養及意識,而目前,第二輛車上僅起訴了3人,同車另兩人未被起訴,這讓他們家人難以接受。
當地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榮榮家人,現有證據不足,因此不能進行立案偵查。
3月26日庭審結束,榮榮家人對于薛某旭的當庭言辭表示憤慨。榮榮的妹妹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她們家從始至終不會接受對方任何賠償,更不會做出任何諒解。“我就想給我姐討回一個公道。” 榮榮的妹妹說,事發至今已快兩年時間,他們家的生活已經完全毀了。為了給榮榮維權,她自學法律,查閱相關同類案件案例,并一直在維權。“我天天晚上睡不著覺,天天在做噩夢,我一閉上眼,就能想到我姐姐是被他們害死的。”
參加庭審的榮榮家人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們只求法庭重判被告人。
?????????上游新聞記者 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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