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農〔20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提升政策效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綜改資金)自2026年起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共同管理。綜改資金的政策內容、資金測算分配辦法等總體保持穩定。現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81號)有關條款修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將第三條內容修改為“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管理。財政部負責綜改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和制度建設等工作。農業農村部負責相關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和審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測算分配建議。督促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綜改資金的分解、預算下達、資金審核撥付及使用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相關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資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任務和資金分解安排建議,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以及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規性等負責。”
二、將第十一條中“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修改為“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三、將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中有關材料的備案部門由“財政部”修改為“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財政部門”,修改為“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將第二十條中“財政部門”,修改為“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
四、將第十七條內容修改為“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預算執行結束后,省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和要求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按程序匯總審核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26年2月9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審計觀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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