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能還手嗎?”“還手過重會坐牢嗎?”“他人闖家能拿工具反擊嗎?”這些圍繞正當防衛的疑問,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有人認為“打不還手”是守法,有人覺得“以牙還牙”就是正當防衛,卻不知踩過防衛邊界,“自保”可能變成違法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正當防衛是公民合法權利,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負刑責,但該權利有明確邊界,并非隨心所欲。
今天,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用真實的場景、專業的解讀,幫大家把“正當防衛”的邊界講透,看完這篇,再也不用為“該不該還手”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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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深夜闖宅被反擊,防衛者不負刑責——非法侵入住宅,可依法防衛
最高法公布的汪天佑正當防衛案,清晰界定了鄰里矛盾引發防衛的邊界,具有重要普法意義。
河北昌黎居民汪天佑與鄰居汪某某曾因建房糾紛達成調解和解,后某日晚8時許,汪某某女婿燕某某糾集趙某、楊某某,未表明身份、未提前聯系,就到汪天佑家北門敲門要求“質問”。汪天佑隔門詢問來意遭拒,因擔心安全拒絕開門。
燕某某、趙某見狀踹碎紗門強行闖入,致汪天佑右臉劃傷。汪天佑判斷自身及家人安全受威脅,情急之下持鐵制摩托車減震器與二人搏斗,造成趙某輕傷一級、燕某某輕微傷。
案發后汪天佑妻子報警,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將其移送審查起訴,不少人認為其應擔刑責。最終,昌黎縣法院判決認定:燕某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構成不法侵害,汪天佑為制止侵害的反擊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核心觀點1:不法侵害不止是“動手打人”,這些行為也能防衛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被毆打、傷害時才能正當防衛,這是認知誤區。根據相關指導意見,不法侵害不僅包括侵犯生命健康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行為,既涵蓋犯罪,也包括違法行為,不能僅局限于暴力侵害或犯罪。
如本案中的非法侵入住宅,即便未直接動手,只要威脅到居住安寧和人身安全,就屬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防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輕微暴力騷擾等,符合條件也可依法防衛。
案例二:誤入傳銷窩點反抗,刺死侵害人被不起訴——防衛不分“手段”,關鍵看“時機”
汪天佑案界定了鄰里糾紛中的防衛邊界,而盛春平案則是遭遇有組織不法侵害的典型,明確了正當防衛的時間與限度邊界。
2018年7月,盛春平被網友郭某以談戀愛為名,騙至杭州桐廬一“天津天獅”傳銷窩點,對方企圖以洗腦、恐嚇、體罰、毆打等方式逼其加入。
盛春平察覺危險后拒絕加入、要求離開卻被阻攔,多人逼近時他持水果刀警告,愿交財物脫身仍遭圍堵,被逼至墻角無路可退。
當成某某上前奪刀時,盛春平深感生命受致命威脅,持刀揮刺致其心臟破裂后逃離。成某某傷后未遵醫囑治療,最終因傷口出血、心包填塞死亡。
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移送起訴,杭州市檢察院認定盛春平反抗系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核心觀點2:防衛的“限度”,不能用“事后冷靜”去評判
盛春平案最具爭議之處:致侵害人死亡為何仍屬正當防衛?核心是防衛限度需立足防衛人當時的危急處境,而非事后冷靜評判。
依據《刑法》第二十條及相關指導意見,判斷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需綜合不法侵害的各類情節及防衛人的心理狀態,不能苛求其在極度恐慌下精準控制反擊力度。
本案中,盛春平被騙入傳銷窩點后人身自由被限,遭多人圍堵、奪刀等緊迫致命危險,其反擊是為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身安全,雖致侵害人死亡,仍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需明確:正當防衛僅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侵害形成現實緊迫危險即視為開始;若侵害已結束或侵害人喪失侵害能力后再反擊,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或故意犯罪。
必看!3個高頻誤區,90%的人都會踩
結合上面兩個典型案例,再結合司法實踐,整理出3個大家最容易混淆的正當防衛誤區,避開這些坑,才能真正依法保護自己,不淪為“防衛過當”的受害者。
誤區1:“還手就是正當防衛”
錯!如果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都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屬于“相互斗毆”,而非正當防衛。只有一方先動手、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另一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的行為,才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比如,兩人吵架,你先辱罵、挑釁對方,引誘對方動手,再趁機反擊,這種“防衛挑撥”,不屬于正當防衛。
誤區2:“防衛越狠,保護越到位”
錯!正當防衛的核心是“制止不法侵害”,而非“報復性傷害”。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重大損害”,特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即便防衛行為稍顯過激,也不構成防衛過當。比如,別人只是扇了你一個耳光,你卻拿出刀把對方刺成重傷,這就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誤區3:“只能防衛自己,不能防衛他人”
錯!正當防衛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本人,還包括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比如,看到路人被搶劫、被毆打,你出手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侵害人損害的,同樣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成年人看到未成年人被其他未成年人不法侵害,勸阻、制止無效的,也可以實行防衛。
互動話題:這些場景,你會怎么選?(評論區留言討論)
普法的意義,不在于背誦法律條文,而在于遇到危險時,能正確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結合今天講的內容,我們來做兩個場景測試,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說說你的看法,我會在評論區一一解答!
最后提醒:正當防衛,是“底線權利”,不是“違法借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強調,要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但同時也要防止濫用防衛權,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堅決不予認定。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的自我保護權利,但不可用于“以暴制暴”。反擊需守住三個核心: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反擊力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愿大家懂法守法用法,既能在危險時勇敢自保,也能守住法律邊界;轉發分享,共學正當防衛知識,筑牢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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