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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電視臺CCTV-13新聞頻道《法治在線》欄目報道了北京大興法院審理的一起快遞保價賠償糾紛案。寄件人康先生郵寄兩塊水晶工藝品時僅小額保價,運輸途中一件嚴重受損,雙方因賠償金額爭執不下,對簿公堂。
案情回顧:
高價物品低保價,運輸受損起糾紛
北京的康先生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總價值近15萬元的兩塊水晶工藝品,僅支付15元保價費,兩件物品合計保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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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過程中,其中一塊水晶工藝品發生嚴重損毀。康先生認為,快遞公司在運輸中操作不當、存在重大過失,導致物品損壞,應當按照物品實際價值賠償。
康先生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受損水晶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48500元,他隨即要求快遞公司按此金額賠償,并承擔鑒定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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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表示,物品確實在運輸過程中受損,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賠償應當按照雙方保價約定比例的1500元執行。對于康先生單方委托的鑒定結果,快遞公司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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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協商一致,康先生將快遞公司訴至大興法院。
爭議焦點:
按實際價值賠,還是按保價金額賠?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圍繞核心爭議激烈辯論。
原告康先生認為,工藝品損毀是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操作不當、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存在重大過失。保價相關操作是在快遞員協助下完成,自己對保價金額并不完全了解,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物品實際市場價值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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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快遞公司主張,保價金額3000元是康先生自行填寫并確認,雙方已形成快遞服務合同關系,應當按照保價條款約定,根據保價金額與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公司已對保價格式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賠償應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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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依法依約,保價條款合法有效
大興法院審理查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康先生通過快遞公司寄送物品并支付運費,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快遞服務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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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在下單平臺以不同顏色對保價條款進行醒目提示,用戶需勾選閱讀服務協議后方可下單,已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保價金額由康先生在平臺自主填寫確認,其主張由快遞員協助操作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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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雙方快遞服務協議約定,保價快件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賠償,且不超過實際損失。兩件物品合計保價3000元,損毀一件,快遞公司同意賠償1500元,該數額不低于依法核算的應賠金額。
最終,大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康先生貨物損失1500元,駁回康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貴重物品規范寄遞,合理保價避免損失
1.寄遞貴重物品,務必按實際價值足額保價,杜絕“高價低保”的僥幸心理。
2.準確評估物品價值與郵寄風險,選擇匹配的保價與包裝方案,多件貴重品建議單獨寄遞、分別保價。
3.快遞企業應嚴格履行保價等關鍵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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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寄遞、合理保價,既是對消費者自身財產權益的有效保護,也是快遞企業規范經營與誠信服務的重要體現,有助于構建安全、透明和放心的寄遞環境,共同促進快遞行業健康有序、長遠穩定發展。
視頻來源:CCTV-13新聞頻道
供稿:北京大興法院
編輯:安佳旭 肖飛
審核:王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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