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國在未獲聯合國授權的情況下,單方面倡議組建所謂霍爾木茲海峽“護航聯盟”,并敦促多國共同參與。然而組建“護航聯盟”、開展軍事護航屬于非戰爭軍事行動的一種,且須獲得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因此,目前尚無國家公開響應加入的結果深刻反映出,背離現有國際秩序,試圖“另起爐灶”的做法,難以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 以往實踐中,各國只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在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下,派遣軍艦在指定海域開展海上護航工作;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根據安理會的授權在他國領海、專屬經濟區為往來商船提供護航,以保護船只及其所載人員、物資安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2008年以來國際社會在亞丁灣開展的反海盜護航行動。為了解決索馬里附近海域海盜活動猖獗、威脅國際航運安全的問題,聯合國安理會于2008年先后通過了第1816、1838、1846、1851號4項決議,授權各國在亞丁灣、索馬里海域開展反海盜護航行動,共同維護國際航運安全。在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下,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派遣海軍參與護航行動,并取得了實質性成效。這一護航行動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原因在于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了該項行動的開展,從而使各國能夠在《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規則的共識下形成合力,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保障全球貿易通道暢通。 《聯合國憲章》以各國普遍接受的條約形式確立了“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并對武力的使用進行了嚴格限制。《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則對“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作出了例外規定,并明確了使用武力的條件。其中包括聯合國授權使用武力的情景,即如果包括外交手段在內的辦法不足或已經證明為不足時,聯合國安理會可以授權采取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集體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可見,組建“護航聯盟”、派遣軍艦進行護航這類歸屬于非戰爭性軍事行動范疇的動作,須在獲得安理會授權后方具備相應的國際法基礎。而只有建立在堅持國際法基礎之上的行動,才能贏得國際社會信任,促成廣泛的國際參與。 國際法匯聚了國際社會的共同觀念、共同認知,對于文明理性國際秩序的創制和維持起到助推作用,能夠為各國和平與發展創造有序的環境。隨著各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系不斷加深,相互影響不斷加強,國際社會日益成為一個相互依存、多元共生的有機系統。為了更精準地刻畫這一系統的運行規律,可以引入系統論的視角展開剖析。 在系統論的視角下,熵值表示系統的混亂程度,是衡量系統復雜性和穩定性的重要指標。一個封閉系統若缺乏外部干預與內在規范,必然趨向熵增,走向失序與混亂。在這一“熵增定律”下,國家間的互動若缺乏具有普遍認同的國際法規范、以判斷并糾正相關行動的“非與惡”,則國際秩序必會趨向于“熵增”、并逐步走向混亂。國際法在本質上是國際關系行為體在互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共識,體現著國際關系各行為體的共同期待,也反映了各國的集體理性。因此,國際法能遏制強權行徑引發的系統性混亂,降低國家間互動的不確定性,從而推動國際秩序趨于“熵減”,不斷走向有序化。為了更好發揮國際法的規范作用,各國需在維護本國利益的同時關注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共同接受國際法的約束。而將本國利益凌駕于國際社會共同利益之上,將霸權主張置于國際共識之上的做法,只能使世界退回到弱肉強食的叢林時代,破壞全球和平與發展的大好局面。 國際社會的歷史經驗已經反復證明,任何缺乏合法性的國際行動,無論其一時顯得如何強勢,終究會在道義與法律的雙重制約下歸于失敗。這也警示著,建立在強權與脅迫之上的所謂“秩序”無法帶來真正的和平與安全。唯有堅持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體系,才能避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對全球正義的損害,為全球穩定與繁榮注入更多穩定性、確定性和正能量。因此,維護和鞏固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既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實現持久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唯有堅持多邊主義,尊重國際法治,推動國際關系從實力政治走向國際法治,人類才能真正邁向更加公正、穩定、繁榮的未來。(作者是國際問題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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