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湖南某地教育部門近日就網友提出的“取消家長護學崗”建議作答稱,未發現強制排班、權責模糊、偏離文件精神等問題,下階段將壓實公安民警、協輔警、保安員專業力量核心護學責任,明確家長僅承擔秩序勸導等輔助工作。
眾所周知,設置“家長護學崗”的初衷,在于守衛交通秩序、防范安全風險。“家長護學崗”通過激發和擴大家長參與,搭建了家校社協同共治的機制,有助于三方在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中解決公共問題。
雖然“家長護學崗”有著良善的初衷,但其在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遭遇“七嘴八舌”。一方面,不同家庭有不同狀況,“家長護學崗”對有的家庭構成不小的壓力,甚至他們還得為此專門向單位請假;另一方面,不少家長缺乏交通疏導、應急處突、安全防護、醫療急救等方面的經驗,應急處突效果有限。
因此,談到“家長護學崗”,關鍵要厘清一個核心問題,即校園門口的安全,到底應該由誰來負責?《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明確提出,學校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聘用專職門衛和保安員,做好學校安全防范工作。文件還指出,公安機關完善城市學校“護學崗”“高峰勤務”機制,上、放學時段,校門50米內范圍內應有專門警力開展巡邏,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此外,該文件也要求公安機關組織學校與周邊鄰近單位干部、社區(村)住戶、商業攤點經營人員及學生家長、志愿者開展群防群治工作。換言之,“家長護學崗”理應是學校和公共部門力量之外的補充。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當學校安保力量不足、高峰時段警力供不應求,“依靠家長”乃至“依賴家長”就成為學校治理中的一種思維定式、行為慣性和路徑依賴。
真正的合作共治并非簡單的“有事一起扛”“有責任一起擔”,而是要在厘清各自權責界限的基礎上,實現各方力量的有機協同。在“護學”一事上,公共部門應加大投入,改善校園周邊交通設施、加強警校聯動、完善視頻監控與快速響應系統,構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網絡。學校應積極優化組織方式、完善激勵機制,杜絕強制和變相強制攤派,同時探索與社區、志愿組織、愛心團體的合作模式,提升護學工作的規范性與有效性。家長的理解、參與和支持,同樣是這一系統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家長護學崗”的顯著價值,在于確保孩子在上下學的道路上行走得平安順暢。只有在互相理解、體諒的基礎上,厘清權責界限、尊重自愿原則、強化專業保障,讓學校、專業力量和家長都各司其職,才能建構一道周密、牢固的安全防線。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副研究員)
《中國教育報》2026年03月25日 第02版
作者:楊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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