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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金融犯罪,其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隱蔽而復雜。如何準確界定“套取”行為、“高利”標準以及“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是實務中的核心難點。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賈俊剛律師結合刑法理論及最新裁判規則,整理了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與辯護要點解析,供大家參考。
本罪的構成要件與入罪標準
高利轉貸罪規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旨在懲治那些通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從而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穩定。本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鮮明的特征。首先,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已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的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其次,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與“轉貸”的雙重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編造虛假理由或條件從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的行為,隨后以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的利率將該資金轉貸給第三人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高利轉貸必須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該數額,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予立案追訴 。這一標準是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關鍵門檻。
司法認定中的核心辯點
在司法實踐中,圍繞本罪的認定存在諸多疑難問題,也是律師辯護的重點所在。主觀故意的認定是核心辯點之一。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轉貸牟利”的主觀目的。實務中,判斷該目的時點不僅包括獲取貸款之時,也包括在持有貸款期間產生該意圖的情形 。若行為人申請貸款時確有正當用途,后因市場變化等客觀原因資金閑置,為避免損失而轉貸,則需嚴格審查其主觀惡性。“高利”與“違法所得”的計算是另一關鍵。司法裁判規則明確,本罪中的“高利”不必達到民間借貸利率四倍的標準,只要轉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即符合條件 。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通常指轉貸利息收入減去應付銀行利息后的差額。若行為人約定高息但尚未實際獲取該差額收益,甚至在案發時收益不足以覆蓋銀行利息,可能影響犯罪構成或認定為犯罪未遂,從而在量刑上獲得從寬處理 。
高利轉貸罪不僅關乎金融秩序的宏觀穩定,更緊密聯系著市場主體的微觀行為邊界。面對日益復雜的融資環境和借貸關系,準確理解本罪的構成要件與證據規則至關重要。賈俊剛律師,憑借其在刑事及民商事領域積累的豐富實務經驗,特別是在處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展現出的專業洞察力,能夠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界定與有效的辯護策略,以專業力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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