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去年六月的一天,小君在外面被人打了,她氣不過,找人打了回去。因為毆打,派出所要問詢,小君在媽媽陪同下就去了。
15歲的她,本應面對的是毆打事件的定責,卻在那里遭受了終生創傷。
02.
當時被支開的母親,后來聽女兒說被猥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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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做家長的一開始不信,因為這太印度新聞了。派出所是最安全的地方,這人也是派出所的二把手,怎么可能?直到家長進一步追問,孩子才把事情經過全說了出來。
04.
小君父母決定報案。第二天,李某便被刑事拘留。半年多后,霞浦縣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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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但是小君父母不認可這份判決,他們覺得判得太輕了。理由是,李某是公職人員,他侵犯的是未成年,還在派出所內,還做出“咬”等動作。
06.
小君父親還說,女兒多次自殘,這件事后就離家出走了,只知道在打工,因為她都拉黑了自己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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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說,當地造謠他女兒被性侵了,甚至說他老婆被性侵了,導致他在小鎮上也待不下去了。
最終一邊是“家破人逃”,一邊是只判兩年九個月,兩邊的損失和代價完全不對等。
07.
所以他們決定申請抗訴,但這不是首要問題,首要問題是小君爸爸說的:似乎沒人敢接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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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那真的量刑畸輕了嗎?
小君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經超過14歲,不算法律上的兒童。 我國法律里,強奸罪必須是發生性器官插入,本案沒到這一步,不算強奸。但對方是利用職務和身份優勢,強行對她進行猥褻,所以構成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的基礎刑期為5年以下。這次法院綜合侵害未成年人、利用職務便利、手段惡劣從重處罰的,那怎么也得三四年吧。
但偏偏這起案件,也適用從輕情節:李某認罪認罰,所以依法可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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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網友這么算的,認罪認罰最高可減基準刑30%,司法實踐里一般是15%–20%。
四年按比例減,再考慮坦白、初犯等酌定情節,刑期進一步下調至33個月(2年9個月),似乎從法理上也說得通。意思是認罪認罰這個減分項,可以把一個本該判四五年的重罪,拉回到了2年多。
但法理上有合理解釋,不代表一定對。
10.
網友還注意到網上出現了有利于李某的一些操作。比如,最早詳細曝光此事的媒體,后來編輯掉了一些猥褻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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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讓不明真相的人覺得小題大做,襲胸之類的強制猥褻判2年9個月還不夠嗎?
李某的辯護人也說,“咬”那部分猥褻事實是小君單方面說的,還跟其他證據自相矛盾,所以別信她。但實際上這也是證據確鑿的:
經查,該指控的事實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證實,還得到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意見的印證,足以證實,故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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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咬”確實存在,那不寫只能怪屏蔽詞宇宙了。
11.
再比如知情人爆料,之前一次對吸毒人員的抓捕行動中,李某被犯毒癮的嫌犯扎傷,導致婚期推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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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像網上一直存在的為祁同偉叫好的聲音。他們的邏輯是,劇里祁同偉是緝毒英雄,但他升的沒關系戶的快,所以后來違法犯罪也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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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別人怎么不犯罪,偏偏是你呢?而且,婚期推遲不代表取消婚姻。知情人沒其他爆料了,可見他應該早就成家立業了。
有妻子,有孩子,還是個做思想工作的小領導,結果犯了這么大的事,難道不應該好好反思一下嗎?
12.
后來,很多人直接覺得這是15歲女生在誣告。因為之前的強奸誣告案件讓他們產生了逆反心理,碰到什么事都來一句,會不會又在冤枉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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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說他倆認識,只是這次精神小太太妹出賣了教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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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的質疑之聲也很好反駁。因為哪怕想幫李某減刑的辯護人也只是否認“咬”動作,而不是否認強制猥褻的存在,但凡有這樣的猛料,他一定拿出來說。
無腦反對一件事,和無理造謠一件事性質一樣,這都是在魔怔道路上越走越遠。
13.
與量刑畸不畸輕同樣嚴重的問題是事發場所。因為來到這里的人,都會放下了防備,覺得天塌下來都不用怕。所以這樣空間里的猥褻案的惡劣程度遠超一般案件。
而且以前從沒這種事。類似在派出所里猥褻的案子,公開報道里找不到。可見這次事件的惡劣。
所以還是上面那句話:法理上有兩年九個月刑期的合理解釋,但在常理和道德上可能難以服眾。
14.
現在,很多網友開始討論這會摧毀的是什么,暫時很難說,但肯定摧毀了小君這樣的人的安全感了。
就看她們的安全感需不需要被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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