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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1日0時36分,楊某駕駛贛GDS**00小型轎車沿長虹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火車站路段變更車道時,致同向易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自行車側翻,事故造成易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事故發生時,洪某駕駛的贛GX**85號小型轎車違法橫向停放在該路段黃色網格線上。
(現場監控視頻)
視頻顯示,楊某駕駛小型轎車時看到路邊有顧客招手示意乘車,于是迅速變道。右后方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易某避讓不及,車龍頭頓時左搖右擺,最終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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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經交管部門調查后認定,楊某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未確保安全,易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以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二人對此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洪某駕駛機動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對此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編輯/王 柯
審校/黎 袁
復審/石 甜
核發/張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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