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承包的地里挖礦,怎么就算犯罪了?”這個看似理所當然的想法,卻讓一對夫妻付出了慘痛代價。近日,西疇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徐某、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徐某與韓某常年以務農和外出打工為生,偶然聽到“鋁土礦能賣錢”,又注意到自家承包地的土質顏色與別處不同,在未進行任何咨詢和申報的情況下,一個靠地生財的大膽念頭悄然滋生。二人在自家承租的農村土地上,組織多名工人使用鋤頭、鐵鍬等工具,非法開挖鋁土礦。開采后,二人將鋁土礦對外售賣,累計獲利5萬元。然而,這份“快財”并未持續太久,一次運輸鋁土礦過程中被自然資源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后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徐某與韓某因涉嫌非法采礦被提起公訴。經鑒定,被非法開采的鋁土礦資源價值高達18萬元。
西疇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韓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礦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考慮到二人是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依法判決徐某、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礦產價值上漲,部分農村地區私挖盜采現象時有發生,許多人像本案中的徐某、韓某一樣,誤以為“承包地下的東西就是自己的”,對于群眾容易產生的誤區,主審法官結合本案釋法說理。
誤區一:我租/買的地,地下東西歸我
這是普遍的錯誤認知。法官比喻:“這就像你租了一個帶倉庫的房子,倉庫里的貨物(礦產資源)是房東(國家)的,你無權擅自變賣。”任何開采行為,必須先辦理采礦許可證。
誤區二:不用機械,只雇幾個人挖,不算大事
非法采礦罪的認定,不取決于開采的規模或形式,而在于是否“未取得許可證擅自開采”以及“價值是否達到定罪標準”。即使用最原始的工具,也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誤區三:挖出來沒賣掉,就沒事
只要實施了非法開采行為,即構成違法,開采出的礦石價值即計入非法開采價值。若進行運輸、售賣,則是整個犯罪鏈條的延伸,會成為量刑考量的情節。
法官提醒,在承包地、自留山進行可能觸及地下的大規模挖掘前,務必到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咨詢,確認地下是否有礦藏、是否需要審批。如果有人出遠高于市場價的價格租用你的土地,特別是要求“不要過問用途”,需高度警惕其是否用于非法盜采,謹防成為共犯。若發現他人有私挖盜采行為,應及時向自然資源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共同保護國家資源和生態環境。
記者 朱光清 通訊員 鄭京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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