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陳先生買了一輛奧迪車,過了兩年多賣了,誰知今年他接到法院傳票,并且銀行賬戶被凍結。這輛跨省認定的“案涉車輛”引發(fā)4任車主連環(huán)訴訟案,背后謎團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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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輛的出售時間線
首任車主接到法院電話得知被起訴
近日,西安市民陳先生向華商報反映,他莫名其妙遇到一件難事,惹上了官司,銀行賬戶也被法院凍結。更讓他絕望的是,這件事不知何時是個頭。
2026年1月初,50歲的陳先生接到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電話,電話里,陳先生得知自己被別人起訴,需要去法庭應訴,而且賬戶也會被凍結,這讓他“懵了”,他想不起能有什么事會被別人起訴至法庭。工作人員隨即傳來了“傳票”“應訴通知書”及關于凍結賬戶的“民事裁定書”,陳先生看到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告為當年車出售以后的新車主荊某。“可是,當時我買的是新車,后來把車賣了,全部走了正規(guī)手續(xù),這么就惹上官司了呢?”陳先生不解。根據陳先生提供的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法院2026年1月8日出具的傳票,案號為(2025)陜0118民初9634號,傳喚事由為“開庭”,應到場所為草堂法庭,應到時間為2026年1月15日。
陳先生馬上查看了自己的銀行賬戶,發(fā)現已被凍結。“1月15日,這個案子按時開庭,不過當天沒有結論,至今沒有新的進展。”近日,陳先生說自己非常焦急,一是怎么就背上了一個案子?二是賬戶被凍結,生活很不方便,而且面臨強制賠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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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的銀行賬戶已被凍結,圖為凍結示意圖
第二任車主要求退還購車款
根據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上面寫著:原告荊某與被告趙某、陳某、陜西鑫豪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荊某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趙某、陳某、陜西鑫豪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99451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財產。
法院經審查后最終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趙某、陳某、陜西鑫豪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994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價值財產,凍結期限為一年。
根據荊某的“民事起訴狀”,荊某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退還購車款162155元及利息37296元。起訴事由為:2018年2月9日,原告荊某經被告三陜西鑫豪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介紹,從陜西智優(yōu)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已經注銷,被告一趙某為公司百分百控股股東和企業(yè)注銷負責人)購買了一輛二手汽車,車牌號為陜A***15,之后荊某向被告一支付購車款62155元,向被告二陳某支付車款100000元。原告荊某將案涉車輛結清貸款后,于2019年9月16日出售給了案外人甘某,甘某之后又將該車通過優(yōu)信(陜西)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出售給了案外人于某,車輛登記在于某名下。
但讓人意外的是,這輛車在云南省被他人以丟失為由報案,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表示,其在偵查報案人王某奧迪車被盜一案中發(fā)現于某持有的奧迪車(相關車輛信息一致)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決定扣押。因此,于某起訴優(yōu)信(陜西)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又起訴甘某,甘某接著起訴荊某。最終,荊某起訴首任車主陳先生。
首任車主疑惑:自購新車怎么成了“盜搶車輛”
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據陳先生講述,2015年5月,他從陜西新豐泰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奧迪牌新車,總價為190000元,廠牌型號為奧迪牌FV7148BADBG,車輛合格證號為WABOX1442027203,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為LFV2A28V9E502****,發(fā)動機號為CSSG5****。之后,陳先生依規(guī)辦理了牌照手續(xù),所辦車牌號為陜A***15。
2017年12月,陳先生與鑫豪二手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舊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委托該公司出售這輛汽車。陳先生提供了購車發(fā)票、《舊機動車交易協議書》。
“后來,荊某買了這輛車,2018年2月,辦理了過戶手續(xù),車牌號也就變了。”陳先生說,在云南省的報案人王某簡直是“橫空出世”,“我完全不認識這個人,為什么他報案自己丟失的車輛與我這輛車的信息完全一致,連車牌號都一致?我百思不得其解,這輛車怎么就成了盜搶車輛?”
車主訴訟過程中牽出“云南盜竊案”
為了搞清楚這件事,陳先生多方了解,并獲取到了高陵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情況說明》。
高陵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所述情況為第三任車主甘某起訴第二任車主荊某的案情。判決書顯示:2019年9月16日,原告甘某與被告荊某簽訂了《二手車過戶前協議》,約定由被告荊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車牌號為陜A1H2**的奧迪牌轎車以101000元賣給原告甘某。原告甘某購買該車輛后,于2019年12月8日與案外人優(yōu)信(陜西)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處置服務協議》,約定案涉車輛處置價格為120000元。當日,優(yōu)信(陜西)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于某簽訂了《購車協議》,將該車以152155.16元出售給于某,并且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xù)。后于某以該車年檢時不能審核、報案后得知該車輛在云南省已被他人以丟失為由報案,并向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優(yōu)信(陜西)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購車協議》,并由優(yōu)信(陜西)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退還其已付購車款并賠償損失。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之后,優(yōu)信(陜西)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又將甘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委托處置服務協議》于2023年5月8日解除,判令甘某向其退還車輛處置費120000元,并賠償其損失71928.9元。
期間,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回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情況說明》3份材料。
《情況說明》大意為,2017年7月18日,王某到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風凰派出所報稱,其于2017年7月18日將車停到昭陽區(qū)板橋農科所家屬區(qū)101號附48號女朋友家樓下,當日早上10時58分左右起來下樓后發(fā)現車被盜,車牌號是陜A***15,車輛識別號和發(fā)動機號與陳先生購買車輛一致,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鳳凰派出所在偵辦該案過程中,接到天津市津南分局葛沽派出所民警電話稱,有一個叫于某的人主動交了一輛奧迪車到葛沽派出所,其查詢后是風凰派出所立案的被盜車輛。風凰派出所確定該車輛是其立案偵查的被盜車輛,但是車牌號由原來的陜A***15更換為陜A75Z**,后其請葛沽派出所協助進行車輛扣押。該車輛運回風凰派出所后,經王某確認確系其被盜車輛,后鳳凰派出所將車輛發(fā)還王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于2024年1月31日判決確認優(yōu)信(陜西)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甘某2019年12月8日簽訂的《委托處置服務協議》于2023年7月4日解除;甘某向優(yōu)信(陜西)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退還車輛處置款120000元,并賠償損失10000元。
最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判定:確認原告甘某與被告荊某2019年9月16日簽訂的《二手車過戶前協議》于2024年9月17日解除;被告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甘某退還購車款101000元;被告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甘某賠償各類損失20000元。
關鍵疑點:為何王某報案丟失車輛信息與陳先生所購車輛一致?
對于上述信息,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梳理了一下:這輛車經歷了4任車主,依次分別為陳先生、荊某、甘某、于某,車牌號變更過程為陜A***15、陜A1H2**、陜A75Z**。根據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出具的相關說明,報案人王某所說的被盜車輛信息與該輛車相關信息一致,報案時的車牌號為陳先生名下的車牌號陜A***15,報案時間為陳先生出售該輛車之前的時間。
目前,該輛車被云南警方扣押后發(fā)還報案人王某。最終引發(fā)連環(huán)訴訟案,由第4任車主開始,一直起訴至第一任車主陳先生。而陳先生堅稱:“我與王某完全不認識,毫無瓜葛。這是天降案子。”
陳先生也懷疑過,是否車輛在出廠時存在問題,但很快打消了懷疑。“我從4S店買了這輛車后,按照相關流程給車辦理了牌照,報案人所報車輛信息,除了車輛本身的信息,車牌號都是一致的。如果車牌號不一致,可以懷疑車輛出廠時是否存在問題。”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第二任車主荊某的代理律師,該律師表示,他的當事人購車時一切手續(xù)合法,沒想到會出現后續(xù)事情,因此主張自己的權益,目前案子還沒有最終判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陜西鑫豪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某,楊某表示,陳先生與第二任車主荊某的車輛交易合法合規(guī),為了這個事,他們還去4S店調過檔案,均未發(fā)現問題。
梳理一下此事疑點:
1.根據陳先生所述,他與云南報案人王某完全不認識,毫無瓜葛,那為什么王某報案丟失車輛信息與陳先生所購車輛一致?(報案時間在陳先生出售車輛之前)
2.2017年該車輛已為案涉車輛,為何其后可以多次過戶?
3.云南警方可否公布更具體的案情信息?
云南警方指定警官處理 今到西安進行調查
為了解決問題,陳先生多方奔走,他去了西安市的車管部門,請求工作人員幫他查詢,最后得到答復,這輛車于2015年首次登記,2018年過戶過一次。
陳先生多次聯系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云南省公安廳,還聯系了當地的市民熱線。“我想了解當年的辦案情況,當地警方說當年的辦案民警已經調離,最后指定了一名警官處理這個事情。”近日,陳先生說,警官加了他的微信,并且讓他發(fā)了定位,“說要到西安來調查,但一直忙著出差,還沒有來,我一直在催促。”
近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西安相關部門了解到,如果車輛為涉案車輛,是無法完成過戶手續(xù)的。這輛車2015年至2017年在陳先生名下,2018年、2019年分別進行過兩次過戶,其他信息查詢不到。
3月18日,陳先生再次聯系到云南方面負責此事的警官,警官表示,最晚這周末會到西安,專程調查此事。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提出進一步了解案情,警官表示,現在事情還沒有調查結束。
3月22日,陳先生表示,云南方面的警官周末沒有到西安,警官說時間推后了一天,23日晚些時候會到達西安,之后會聯系他調查此事。
律師觀點
盡快查清車輛信息沖突根源是解決后續(xù)民事糾紛的前提
3月18日,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guī)斐蓡T、陜西碩瀚律師事務所主任馮濤律師對此事進行了分析,馮濤表示,如果陳先生與報案人王某素不相識,對車輛曾被報失的情況完全不知情,其就是整個交易中無任何過錯的善意賣方。陳先生從正規(guī)4S店購得新車并完成合法登記,委托二手車商出售時也辦理了正規(guī)過戶手續(xù),整個交易流程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無任何違規(guī)操作。陳先生與買家荊某之間無直接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荊某因車輛問題產生的損失,只能向自身直接交易方主張賠償,無權突破交易鏈條向陳先生追責;且車輛交付過戶后,所有權和交易風險已轉移給受讓方,車輛“合法登記”與“報失記錄”的信息沖突屬于警方刑事偵查范疇,并非普通賣方的審查義務,陳先生原則上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無刑事風險。
若經調查證實,陳先生與王某存在事前瓜葛,明知車輛已被報失、存在權屬問題卻故意隱瞞出售,甚至參與相關不當行為,其行為性質將發(fā)生根本變化。民事層面,陳先生的行為構成交易欺詐,需與對荊某的購車款、利息、訴訟費等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刑事層面,若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還可能面臨相應刑事處罰,案涉車輛交易也會因違法被認定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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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交易示意圖(網絡/圖文無關)
馮濤表示,兩種情形的本質區(qū)別,核心在于陳先生出售車輛時是否知曉車輛報失情況、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互不相識時,陳先生是信息不對稱下的無辜交易者,其合法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法律不會苛求普通賣方承擔超出自身認知和審查范圍的責任;存在事前瓜葛時,陳先生屬于刻意隱瞞車輛問題的過錯方,民事欺詐賠償乃至可能的刑事處罰,都是其為自身過錯付出的相應代價。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需遵循先刑后民原則,由云南警方盡快查清車輛信息沖突的根源、明確真實權屬,這是解決后續(xù)民事糾紛的前提。陳先生需積極應訴,向法院提交購車、售車、過戶等核心證據自證無過錯,請求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同時可申請財產保全復議緩解賬戶凍結影響,并配合警方調查獲取書面結論。民事責任最終按交易鏈條劃分,若陳先生無過錯,荊某的損失由其直接交易的二手車商等專業(yè)主體承擔首要責任,若陳先生存在過錯,則需與相關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相關監(jiān)管部門也可借此完善二手車交易權屬聯網核查機制,從源頭規(guī)避此類糾紛。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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