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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講信托的設立,涉及遺囑信托,備課中重新思考了一下下面的這個案例。
案例8-2-1李某1訴賀某繼承案(案情略,教材第338頁)
提幾個問題共大家思考:假設遺囑有效,
1. “遺囑人”沒有指定受托人,遺囑信托是否生效?
2.該案中,存在私益目的和公益目的,設置的是私益信托還是公益慈善信托?誰來決定各自財產份額?
3. 由于欠缺受托人,由誰指定受托人?
4.信托的執行問題:“委托人”(“遺囑人”)去世后,遺囑生效,誰來轉移財產給受托人?如何行使這些權利?
5.轉移給受托人之前,事實上控制遺產的人有何義務?違反義務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在該案中,法院認定成立一個遺囑信托。但是基于各種原因,遺產仍然沒有得到妥善處理。
大家都很惋惜:逝者的愿望落空了,遺產閑置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
我聽到過不少專業人士對這個案件的意見。 但不少人和機構給出的解決方案,都不是依照現行法律可行的方案。
處理糾紛當然不能固執于法律條文,特別是在有的法律條文存在瑕疵的情況下。
但是,即使法律存在瑕疵,法理是存在的。依照合理的法理對法律條文進行合理的解釋,是能給出一個最好的解決方案的。
昨天參加學習,課堂上授課老師說,解決糾紛要要注意法律適用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并不意味著決斷者可以突破法律的界限。深以為然。
站在高高的道德高地, 打著社會效果的旗號, 也不行。
信托行為作為一個法律行為,有其一定的成立生效要件,最低的要求是“三個確定性”。不符合這個要求的行為,是無效的。
我對這個案子的詳盡分析,請參見《中國信托法》第338頁以下。
以我有限的法律糾紛處理經驗,讓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一定是合法(至少是合乎法律精神)的解決方案。
法律本身就包含著合法性(legitimacy)的要求。很多沒有學過法律的人是不會懂的。很多學過法律的人也未必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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