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一九三六年財政部決定書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稅字第二二三號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稅務公報第一期附件】。如圖。
財政部決定書,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稅字第二二三號。
訴愿人全福年,四十一歲,男性,上海人,住上海浦東高橋東徐家橋。
右訴愿人因私制卷煙不服蘇浙院區統稅局,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三八二號處分書所載處分,提起訴愿,本部決定如左:
主文。
原處分撤消之。
會全幅私制卷煙,處罰金五元四角;私煙三百枝,薰煙絲四斤,卷機三架,均沒收。
事實。
緣上海查驗所據線人密報,高橋鎮東徐家橋萬昌煙紙米號私制卷煙,偷銷漏稅,請予查緝,當由該所派員會同高橋公安分局前往訴愿人所開萬昌號內搜查,當場華查獲卷煙小木機三架,私制卷煙三百枝,薰煙絲四斤。遂將訴愿人帶至公安分局,訊據供稱所卷紙煙絲自己吸食,并不發售等語。案由該所報經蘇浙院區統稅局審理,以訴愿人私制卷煙,證據確鑿,所獲私煙三百枝,依卷煙查驗處罰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入款,按照第二級煙限價每五萬枝三百元計算,處以三倍罰金,薰煙絲四斤,依薰煙葉稽征處罰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按照稅額每百市斤四元一角五分計算,處以三倍罰金,兩共五元九角。又木機三架,依卷煙查驗處罰章程第四十四條比擬酌處罰金六元,合共處罰金十一元九角。獲件均沒收焚燒。該訴愿人不服,提起訴愿,經由本部令據蘇局備具答辯書檢同原卷呈送前來。
理由。
查核訴愿要旨,以訴愿人系正常經營米業,從無制煙私賣情事。樓上存有舊壞木機三架,中有一架,稍可卷煙,訴愿人以店中養業應酬,曾將家童拾得街上他人吸余煙頭聚攏,如自行手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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