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29日20時40分,孝義縣公安局接到某廠保衛科的報案:廠內集體宿舍發生了一起暴力強奸案,19歲的女工郭某某被強奸,事后被搶走了手表、半導體收音機、衣服、自行車等財物。
接報后,孝義縣公安局刑偵科的偵技人員立即驅車趕往某廠。50分鐘后,呂梁地區公安處的技術人員也驅車抵達,地縣兩級公安機關的偵查員們進入現場并分頭開展現場勘查和走訪工作。
在廠醫院內,蘇醒過來的郭某某講述了事發的全過程:
19時50分,郭某某正躺在宿舍的床上睡覺(因為當晚停電),忽然聽到院內有響動,就下床披衣準備去看個究竟。結果她剛剛把房門打開,就看見一個戴著墨鏡的男人向她一揚手,一股沙土直接將她的眼睛被迷住了,隨后她就被這個男人推進了宿舍一直推到床邊并被壓倒在床上,郭某某奮力反抗,兩人撕扯著從床上滾到床下,男人不斷用拳頭毆打她的頭部和臉部,還用腳踢她的頭,甚至用手抓住她的頭發往水泥地面上猛撞,最終郭某某被撞暈了過去——
待她蘇醒后,發現自己躺在床上,雙手被反綁在背后,嘴巴里塞著毛巾,頭上被壓著一個枕頭,她掙扎著掙脫雙手脫困后發現自己的上衣被推到乳房以上,下身不著片縷且疼痛不已,用手一摸摸了一手的血,顯然自己是被強暴了。但由于一開始就被沙土迷了眼睛,且對方戴著墨鏡,所以郭某某根本沒看清來人的長相,更沒看清身高體態,只知道這個男人力氣很大,也很兇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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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戴墨鏡的男子
法醫檢查郭某某的身體,發現她的乳房和下體有大量皮下出血的淤青,判斷她的胸部和下體受到較為大力的蹂躪。
現場勘查時,偵查員在大衣柜下放著的一把紅色椅面和椅背的電鍍單人折疊椅的紅色人造革坐墊上發現了一只加層右腳穿襪腳印,腳尖向著大衣柜,非常清晰完整。該腳印長24厘米,前掌寬9厘米、后跟寬5.6厘米,襪子印痕呈條狀花紋,條寬0.3厘米、腳弓寬4.4厘米,呈中等型。腳趾前端連線呈三角形,腳趾節的形態呈波浪形,腳掌前緣也呈波浪形,腳掌內緣和外緣都呈弧形,后緣呈斜形,腳弓呈長三角形,腳跟呈豐滿的橢圓形。第四腳趾和第五腳趾之間有0.6厘米的間距,明顯比其它腳趾的間距要大,第二腳趾比第三腳趾長出1.1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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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老電影中民警勘察現場的劇照
經郭某某清點,總共被搶走梅花手表一塊、半導體收音機一臺、從她身上扒下來的衣褲以及宿舍門的鑰匙還有一輛“鳳凰”女式自行車,外加17.5元現金和一把三棱刮刀。
在外圍勘察中,偵查員們在距離現場300米遠的機耕路上發現了郭某某的自行車,已經上了鎖,上面發現了多個瞪踏留下的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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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電影《405謀殺案》中的公安技術員
由于某廠坐落位置偏僻,且事發的樓房是廠里給已婚職工蓋的福利房,剛建成不久,只有寥寥幾家搬進去住,所以群眾走訪沒有獲得有價值的線索。
根據勘查和訪問結果,偵技人員在案情分析會上做出如下分析:
1、罪犯戴著墨鏡,受害人一開門就迎面撒土,說明罪犯和受害人認識,擔心被受害人認出而事先可疑進行了偽裝。
2、罪犯對受害人兇狠毒打,并進行長時間的蹂躪,分析罪犯對受害人有相當的仇恨心態,對受害人進行強暴中有明顯的泄私憤式的報復行為。從被搶去的物品中有被害人的自行車和宿舍門鑰匙還有從受害人身上扒下來的衣褲,說明罪犯的搶劫并不是純粹為了劫財,而帶有對被害人羞辱的目的在里頭,對丟棄的被害人的自行車實施暴力踩踏也證明了這一點。
3、現場系新建宿舍,地處縣城東部邊緣,和田野相連,地處偏僻且人員流動較少,當晚還停電,而罪犯的目標明確,路線清晰,說明罪犯對現場環境比較熟悉,或者事先經過了踩點。
4、根據現場留下的穿襪足印分析,罪犯系一個身高1.68米左右,年齡在24歲左右,體型偏胖的年輕男性。
根據上述分析,警方劃定了偵查范圍是和受害人有關系且有矛盾的男青年。然后用一晝夜時間的排查圈定了十二個嫌疑對象并經過審查、以沒有作案時間和作案條件否定了其中的十一個人,只有郭某某的前同事李達勇的嫌疑無法排除。
據查實,時年20歲的呂梁5.7化肥廠工人李達勇在郭某某在化肥廠工作期間談過戀愛,當郭某某到十八歲時李達勇提出要見雙方父母,但被郭某某以年齡尚小而拒絕,李達勇害怕郭某某不和他搞對象了而多次糾纏郭某某,以小恩小惠要求發生性關系,“生米煮成熟飯”,但遭到郭某某的堅決拒絕。破了大防的李達勇決定對郭某某實施強奸,某天晚上,李達勇趁郭某某開門外出之際溜進郭某某的宿舍躲在床底下,待郭某某熟睡后李達勇赤身裸體的從床底下鉆出來趁著郭某某熟睡和她發生了性關系。第二天郭某某向化肥廠保衛處告發,導致李達勇受到團內警告處分。不久,郭某某調離了化肥廠并在1984年年初結婚成家,而李達勇卻不死心,多次跟蹤郭某某,意圖不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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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談戀愛的青年男女
1984年3月29日,李達勇在16時30分下班后一直到22時30分才回到大孝堡村的家中,而大孝堡村距離5.7化肥廠近在咫尺,期間整整六個小時去向不明,所以警方認為李達勇有充足的作案動機也有充足的作案時間。
為了獲取更多證據,警方秘密搜查了李達勇在大孝堡村的家,結果在他炕的枕頭下發現了一把三棱刮刀,經郭某某辨認這把三棱刮刀就是從她宿舍里搶走的那把。據此,李達勇在3月31日晚被拘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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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棱刮刀
然而到了此時此刻,李達勇依舊堅決拒絕承認自己有任何罪行,一口咬定說那把三棱刮刀是他向郭某某借的。為了讓他徹底心服口服,技術人員用藍色復寫紙提取了李達勇右腳的穿襪足印,與現場提取到的足跡進行比對檢驗,發現兩者腳印從形態特征、壓痕特征到個別特征的大小、方向、角度、部位、形狀、花紋流向都相吻合,沒有明顯的差異點,因此兩個樣本可以作同一認定。
另外,從郭某某下體提取到的男性體液的血型化驗結果也出來了,和李達勇的血型一致。
鐵證面前,李達勇無可抵賴,被迫供認了犯罪事實。
自從郭某某調離化肥廠并結婚后,李達勇懷恨在心,產生蓄意報復的惡念。此后他多次跟蹤郭某某,并在3月26日打聽到郭某某的丈夫外出學習不在家。于是在3月29日16時30分下班后騎車來到新城,19時左右身帶麻繩和鐵鎖,戴上墨鏡對郭某某的住處進行窺視,19時50分停電后,李達勇在自行車隱藏好后抓了一把沙土竄入郭某某家的院子,用鐵鎖將院門反鎖后脫掉了鞋子,趁著郭某某開門查看院內動靜時向她拋出沙土,將她推進宿舍后一頓拳打腳踢將郭某某強奸三次,事后將搶到的手表、收音機等物品用郭某某的衣服包好后掛在郭某某的“鳳凰”自行車上,清掃了院子里的足印后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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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自行車
逃了300多米后將郭某某的自行車丟在半路,用腳踹了幾下泄憤后找到自己的自行車騎車回家。回家后他將包裹著被搶物品的衣服丟在村外的井里,將鐵鎖和郭某某的鑰匙丟在村內的井里。
根據李達勇的指認,警方從大孝堡村外和村內的兩口井里起出了這些贓物,至此此案歷經兩晝夜的偵辦后告破,最終李達勇因搶劫強奸罪被判處死刑并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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