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又到了釣魚好時節。
但一根魚竿,一次揮桿,卻可能讓一個家庭瞬間崩塌。
2024年12月28日,安徽濉溪縣。趙某像往常一樣,來到臨渙鎮某村的一處水塘邊,架起魚竿,享受垂釣的樂趣。
可他不知道的是,頭頂上方,是35KV的高壓電線。
就在他移動位置的瞬間,魚竿觸碰高壓線,電流貫穿全身。
上午11時01分,濉溪縣公安局接到報警:“有人倒地,需要救助!”
等民警趕到現場,趙某已經因電擊傷重身亡。
一個活生生的人,就這樣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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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家屬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將矛頭指向了鋪設高壓線路的供電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116萬余元。
他們認為高壓線架設不規范、警示標志不明顯,供電公司必須負責!
可事實真是如此嗎?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供電公司申請對高壓線高度進行測量。
濉溪縣公證處出具的測量結果顯示:西側邊線離地8.12米,東側邊線離地8.2米。
根據《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35KV導線與地面最小距離——人口稠密地區6.5米、人口稀少地區5.5米就夠了。也就是說,8米多的高度,遠遠超過國家標準。
再看警示標志。
事發前,供電公司早已在現場設立了醒目標牌,上面寫著:“高壓危險,禁止釣魚”。
雙方提交的照片清晰顯示:這塊牌子完好無損,字體清楚可見。
因此法院認定線路合規,警示牌清晰可見,供電公司已盡到安全警示義務。
既然供電公司沒有過錯,那就能免責嗎?
不能。
《民法典》第1240條明確規定:從事高壓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法律上的“無過錯責任”。
但這條規定還有一個關鍵補充:如果被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趙某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難道不知道高壓線下釣魚有多危險嗎?
他知道,或者至少應當知道。
法院認為:趙某對自身安全缺乏高度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
因此法院判決供電公司承擔30%責任,賠償34.8萬。
經核算,趙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161236.25元。
按30%計算,供電公司需賠償348370.88元。
這起備受關注的觸電死亡索賠案,就此落下帷幕。
這個案子,刺痛人心,也發人深省。
有人說:人死了才賠30多萬,太少了。
也有人說:供電公司沒過錯還得賠錢,冤不冤?
對此,你怎么看呢?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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