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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冒用死亡人員醫保憑證就醫購藥 違者嚴懲
全市各參保單位、參保個人、定點醫藥機構:
冒用死亡參保人員的醫保憑證到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行為,違反了醫保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和醫保制度公平。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關乎每一位參保群眾的切身利益。烏蘭察布市醫療保障局鄭重發布告知:嚴禁以任何形式冒用死亡人員醫保憑證結算,違者將依法從嚴查處!
一、這些行為屬于欺詐騙保,絕對禁止
1. 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家屬、單位或他人冒名使用社保卡、醫保電子憑證就醫購藥;
2. 虛構醫藥服務、盜刷醫保卡、冒名報銷,套取醫保基金;
3. 將本人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待遇、轉賣藥品牟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等規定,相關責任一查到底:
1. 責令退回騙保金額,并處2—5倍罰款;
2. 暫停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12個月;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二、參保人去世后,務必這樣辦
參保人員離世后,單位或家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
1. 醫保待遇停保、賬戶注銷;
2. 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取;
所需材料:可證明死亡時間的相關佐證材料(如:死亡證明/火化證等)、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繼承人銀行賬號(需寫明開戶行)等。
請摒棄“占小便宜”的僥幸心理,不冒用、不協助、不包庇,守住法律底線。
三、定點醫藥機構必須嚴格核驗身份
各定點醫院、藥店在提供服務時,須逐人逐筆核驗身份,確認人證一致。
發現冒用死亡人員醫保憑證等異常行為須立即停止服務并留存證據,及時向醫保部門報告,履行基金防控主體責任。
四、全民監督,守護基金安全
欺詐騙保,人人可監督!
如發現冒用醫保、欺詐騙保線索,請第一時間撥打舉報電話。
舉報電話:0474-8248323
醫保基金安全,需要全社會共同守護。讓我們攜手筑牢防線,嚴守法規、敬畏法律,共同維護公平正義,守護好全體市民的“看病錢”、“救命錢”!
烏蘭察布市醫療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來源/ 烏蘭察布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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