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4日,李某通過網上招聘信息入職A財務公司,從事會計助理工作,工作內容為輔助會計完成日常工作,每月工資為700元外加100元全勤獎,其工資由A財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及股東陳某某發放。
另外,李某進入A財務公司,是李某當初找到公司職工陳某,表明想跟其學習會計實務相關知識。因為李某沒有從事會計實務的相關資質及經驗,陳某明確向其表示,在學習實務的過程中,需要承擔一部分跑腿送票的工作,自己個人會給其一部分補助。
「法院觀點」
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A財務公司與李某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
第一,A財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李某作為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第二,李某接受A財務公司的統一管理,并且李某請假需要扣除相應的工資,可以看出李某受A財務公司考勤制度的約束;
第三,A財務公司按月向李某發放報酬,在發放時間及金額上具有連續性及規律性,可以認定為是向其支付工資;
第四,李某受到A財務公司的指派,從事輔助會計開票、送票等工作,是A財務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綜上,A財務公司與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來源:(2023)冀07民終2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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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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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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