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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投中標本是值得開心的事,可不少投標人卻遭遇過這樣的糟心時刻:辛苦熬夜打磨標書、投入大量時間成本中標后,甲方突然以“采購需求變更”為由宣布廢標,甚至準備重新招標。
這種操作到底合不合規?今天標書魔方專家就結合相關法規,一次性講清楚,幫你避開維權誤區、守住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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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標后僅兩種情形可合法廢標,除此之外,任何廢標行為均不符合法規要求:
第一種:采購活動中出現影響公平、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
但需注意,這一條的應用,很多時候是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由財政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甲方不能以此為據直接決定廢標重招。若無人質疑投訴,甲方在中標結束后主動發現了采購活動中存在影響采購公平的違法違規行為,需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甲方無權擅自廢標。
第二種,因重大變故導致采購任務取消。
這種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廢標,無需財政部門出面,但廢標后需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現實中,多數甲方和代理機構以需求變更廢標,聲稱依據的就是第二種情形,但這一說法其實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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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書魔方 · 專家觀點
甲方以“需求變更”為由廢標并重新招標,于法無據、并不合規。
首先,需求變更不屬于“重大變故”范疇。根據財政部國庫司對“重大變更”的官方解釋,重大變故僅指地震、海嘯等不可抗力,或政策性調整等特殊情況。普通的采購需求變更,并不在此列。
其次,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若以重大變故為理由進行廢標,屬于采購任務取消情形——這意味著該項目本年度不再招標,采購任務徹底終止。而多數甲方以需求變更為由廢標后,實則想重新招標,這本身就與“采購任務取消”的法定要求相悖。
除此之外,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后,除因重大變故取消采購任務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更不能以需求變更為由變相廢標重招。
綜上,甲方以“采購需求變更”為理由廢標,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也與官方對“重大變故”的解釋不符,屬于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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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不易,每一份標書都凝聚著標書人的心血,認清廢標合規邊界,才能避免辛苦付出付諸東流。
在投標過程中,你有遇到過甲方違規廢標的情況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分享你的應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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