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
3月15日,洛陽市公安局交管支隊勤務五大隊民警在洛陽市夾馬營路日常巡邏時,發現一輛“雙料違法”小車!駕駛員圖省錢省事把車停在禁停路段,還特意給車牌“戴上”口罩,妄圖躲避監控抓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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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車輛的不遠處就是監控+電子提示屏,整個違法過程就這樣被巡邏民警當場固定證據,依法予以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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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違法停車:罰款200元
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記9分、罰款200元
漯河
2月26日11時許,楊某駕駛一輛白色小型轎車沿漯河市召陵區漯上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大姜路口西約50米處掉頭時,與對向車道郭某駕駛的黑色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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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楊某駕駛機動車,違反“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之規定,楊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月4日8時許,漯河市開發區湘江路與燕山路口東北角,一輛小型轎車掉頭時,與一輛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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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小型轎車掉頭時未觀察路況是該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駕駛人負全責。
2025年11月12日7時30分,楊某杰駕駛電動三輪車沿臨潁縣008縣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北環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時,與沿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在路口處左轉彎閆某剛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楊某杰受傷以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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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楊某杰負事故全部責任。
3月11日7時30分許,舞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在舞陽縣侯蘇路設卡檢查過往車輛時,發現一輛輕型欄板貨車內拉了兩堆石棉瓦,瓦上擠著坐了4個人,沒有任何安全保護措施,一旦車輛出現顛簸,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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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民警示意駕駛人靠邊停車接受檢查。據悉,該車輛是把瓦拉到附近一個村里,車上的人前去卸貨,司機便抱著“路程不遠”“擠擠,很快就到”的僥幸心理讓工人坐在貨車后車廂捎其一段路,不曾想剛上路便被執勤民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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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劉某某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執勤民警當即對駕駛人劉某某及乘坐工人進行了交通安全教育,指出了貨車違規載客的危害性和發生事故時可能引發的嚴重后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駕駛人劉某某作出駕駛證記3分、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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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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