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困境:因在“二級以下醫院”住院,百萬醫療險拒賠
客戶張某因突發肺炎,夜間被送至離家最近的社區醫院(一級醫院)急診。因病情較重,醫生建議立即住院治療,且當晚轉院存在風險。張某在社區醫院住院治療7天,產生醫療費12萬元。
出院后,張某持百萬醫療險保單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審核后出具拒賠通知書,理由為:“合同明確約定,住院醫療須在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發生,社區醫院不屬于合同認可的醫療機構,故不予賠付。”
二、澤良策略:以“緊急避險”和“治療必要性”突破醫院限制
澤良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醫院級別不符”的表象所困,而是從條款設定的合理性和醫療現實出發構建攻防體系。
1、核心論點:條款對醫院的限制,不應適用于緊急情況。
澤良律師向法庭闡明:保險合同設置“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限制,其合理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險人選擇非正規醫療機構導致醫療費用失控或道德風險。但這一限制的適用,應當以被保險人有選擇余地為前提。本案中,張某發病時間為夜間,病情緊急,轉院存在途中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風險。在“就近治療”是唯一合理選擇的情況下,苛求其必須前往二級醫院,既不現實,也不符合醫學倫理。
2、引入“緊急避險”原則。
澤良律師援引《民法典》緊急避險的相關精神:當被保險人為防止生命健康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脅,而不得不選擇非合同約定醫療機構時,該選擇具有正當性,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賠付。
3、醫學證據支撐:轉院風險的專家意見。
澤良律師邀請急診科專家出具意見:重癥肺炎患者在病情急性期,尤其是夜間,貿然轉院可能導致途中病情惡化、呼吸衰竭等嚴重后果。社區醫院雖級別較低,但具備基礎住院治療能力,就地治療是符合醫療規范的合理選擇。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緊急情況除外”,判決全額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對醫療機構的限制性條款,其適用應當考慮實際情況的合理性。本案被保險人因病情緊急,在無合理選擇余地的情況下就近住院治療,符合“緊急避險”的法理精神。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顯失公平。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12萬元醫療費用。
條款對醫院的限制,擋不住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則。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從醫療現實的合理性出發,為客戶打破僵化的條款限制,讓保險真正服務于人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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