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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南都N視頻記者從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郵輪旅游產品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一名女子通過某平臺訂購郵輪旅游產品的“精選陽臺房”,平臺曾告知其不會遮擋視野。登船后,女子發現房間陽臺前方的遮擋棚擋住了視野,于是將郵輪公司和平臺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郵輪公司退還服務費6000元。
平臺曾告知是不遮擋房型
2024年6月,周女士通過某在線旅行服務平臺訂購6天5晚郵輪旅游產品,選定“精選陽臺房”并支付費用18000余元。該房型為陽臺房中最高等級,價格也顯著高于其他房型。登上郵輪后卻發現,該房間陽臺正前方有一片白色遮擋棚,平視視野嚴重受限,幾乎看不見海。
預訂成功后,平臺為周女士分配了房間。周女士特意致電該平臺客服,確認房間視野是否存在遮擋,平臺隨后以短信告知該房間是不遮擋房型。
2024年8月,周女士攜家人登上郵輪后卻發現,該房間陽臺正前方有一片白色遮擋棚,平視視野嚴重受限,幾乎看不見海。因首次乘坐郵輪,且船上服務人員均為外籍人士,周女士未當場提出換房,但整體旅行體驗和心情明顯受到影響。
返程后,周女士將該郵輪公司及某在線旅行服務平臺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全額退還郵輪旅游產品服務費,并賠償三倍服務費。
周女士認為,某郵輪公司沒有為其提供與官方頁面宣傳相符合的房型,屬于誘導、欺詐,應當退一賠三。她基于信任在某在線旅行服務平臺下單付款,故該平臺也應共同承擔責任。
郵輪公司被判退還6000元
庭審中,某在線旅行服務平臺辯稱,其僅為郵輪旅游產品的代理銷售,實際服務由郵輪公司提供,故其不應承擔責任。
某郵輪公司則辯稱:其在官方頁面宣傳涉案“精選陽臺房”擁有更廣闊的天空視野及更大面積陽臺,并未將其定義為無遮擋房型,同時頁面也標注了“以船上實際提供為準”。周女士作為具有辨認能力的消費者,登船后認為艙房不符合預期,卻未及時提出更換,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其在向周女士提供郵輪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違約和欺詐行為。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周女士所訂郵輪旅游產品確認單雖由某在線旅行服務平臺發送,但該產品下單界面已明確標注船司直營,登船通知書也載明了相關信息。平臺作為受托人,已披露該旅游產品委托人為某郵輪公司,周女士對兩公司的代理關系應屬明知,并且該郵輪服務實際由某郵輪公司提供,故涉案郵輪旅游合同相對方為周女士和某郵輪公司,某在線旅行服務平臺不承擔合同責任。
現周女士已實際接受該旅游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經查,某郵輪公司提供的房型確有部分景觀受阻,應當認定存在履約瑕疵。但考慮到該郵輪旅游服務具有綜合性,房型景觀是定價重要因素,卻并非唯一因素。因此,綜合考慮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郵輪同期其他艙房價格、當事人意見等因素,人民法院酌定某郵輪公司退還周女士旅游服務費6000元。至于周女士以兩被告存在欺詐等為由要求退一賠三,缺乏依據。
由此,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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