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更多的其實是時間的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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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職業,只要用心去做,都能發現門道。任何事情,只要用心思考,也都能總結積累豐富的經驗。刑事辯護亦然。執業多年,自然會有心得體會,自然也會有或多或少的成功案例。
有些成功案例,看似成功,可能只是運氣。有些案件,定罪且量刑也比較重,但也能稱之為成功,原因就在于在彼時的大環境下,已經是最好的結果。
所謂成功,沒有標準。比如說什么叫“不嚴重”?對于辦案機關來講,三年量刑就是稀松平常的事,不叫嚴重。但對于被告人來講,即便是一個緩刑,也叫嚴重。道理是一樣的。
這就必須要說,任何事,要想干成,應當綜合因素的結果,無論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的事。一個刑事案件的成功,是綜合因素的結果。就像赤壁之戰,之所以能夠勝利,火燒曹操大軍是核心。但是,僅憑周瑜的蓋世英才和東吳將士的奮力搏殺就能實現嗎?
當然不是。核心在于天時。有了東南風,才給了周瑜施展才略的機會。我們做刑事案件也是這樣。
有時候費盡全力,得來的結果讓人大失所望,甚至憤慨難當。但有時候,卻異常順利。所以,我一直在信奉一個觀點:一個成功案例的經驗不是隨便能夠嫁接到任何案件之中的。我們不能對成功案例有依賴心理,不能認為有成功案例就對類似案件掉以輕心,不能犯經驗主義錯誤。
世上不存在相同的兩片樹葉,也不存在相同的兩個案件。案件本質上是事實構成的,而能夠影響事實的因素多種多樣,不同時間、不同地域、不同參與人員的不同認識以及不同時期、地域的司法政策,等等。這些都是影響案件事實的因素,也自然就影響了案件的結果。
為什么事實會被影響呢?事實本質上就是一種認識,雖然有些事實是客觀存在,但是客觀存在會被人賦予某種意義。一旦有了人的因素,自然就會產生各種因素,一個人的認識還是一群人的認識,究竟是哪一群人,這類群體的普遍認識又是什么?比如,司法人員的認識與辯護律師的認識,被告人的認識與被害人的認識,自然不同。
但凡事都會有一個普遍的認識和判斷,這個就是普世的價值。比如,詐騙罪之所以打擊的是惡的行為,自然就是普世的價值是反對詐騙的。也就是“普世價值”不允許制定惡法,即便制定了也會被推翻。就像二戰期間德國制定的可以掠奪猶太人的財產,剝奪他們的生命和自由一樣,不會長久存在。當然,猶太人也不能反撲或者制定法律隨意欺凌他人。道理是一樣的。
影響案件結果的核心因素就是事實。我們可以看到的無罪案件首先是它的基本事實決定了無罪結果。如果無罪是經過上訴或者申訴實現的,那也是有無罪事實這個基本盤的存在。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人的作用和力量。不但不能否認,而且還應當尤為重視。只不過我們要銘記:成功的經驗不是隨便的嫁接,就像蘇聯模式不能直接用到我們國家一樣。
成功經驗的價值在于能夠在常規的認識和判斷中給我們以指引,但不能代替創造性。創造性的東西永遠不是經驗的嫁接,更多的是已有經驗基礎上的再創造。
個案不可復制,因此凡是通過包裝案例營銷的都是不可靠的,委托人應當甄別。委托第一看人。這個人是不是負責,是不是一個有責任心的人,這個是需要重點關注和辨別的。第二看時間。這個人有沒有時間處理案件。如果一個案件是一個爭議不大案件,我想無需費太多心,只要過程沒有出現遺漏的有利量刑情節即可。而如果是復雜的案件,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時間。念念不忘,必有回響。任何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復雜的案件更是如此,需要不斷地琢磨思考,反復研究。
試想一下,如果事實沒有搞清楚,辯護能有好的效果嗎?搞清楚事實及其背后的事情,這個工作需要交給時間。
專業技能永遠不應凌駕于責任心和敬業精神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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