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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黃建忠受賄案一審,對被告人黃建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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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黃建忠先后利用擔任浦東新區(qū)高東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黨委書記,浦東新區(qū)外高橋功能區(qū)域黨工委委員,浦東新區(qū)副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開發(fā)房地產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子黃偉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4,619萬余元,其中人民幣5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黃建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黃建忠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贓,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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