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指引》明確,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和酌情分得遺產權。
《指引》第二十條規定,審理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等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擬分割的財產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嚴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遭受侵害。
《指引》第第二十二條規定,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和酌情分得遺產權。監護人和未成年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財產權益。
監護人代未成年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注意審查該行為是否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并據此依法認定代為放棄繼承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的,應當依法認定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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