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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王與妻子陳某系夫妻,無親生子女,收養一女王某。
老王2005年去世,陳某2008年去世。
二人婚姻期間,從甲公司(原單位)購買一號房屋(房改房),房款已付清,但一直未辦房產證。
陳某生前由其弟、妹及老王之弟輪流照顧,養女王某長期未參與照料。
2008年3月,在兩名執業律師見證下,陳某立下打印遺囑,明確:
“因養女未盡贍養義務,我名下房產份額,由弟弟、妹妹、弟媳、小叔子四人分配。”
遺囑經律師事務所出具《見證書》,附談話筆錄、診斷證明(顯示“神志清楚”)、現場照片及繳費憑證。
陳某去世后,四名受遺贈人及其繼承人(共五原告)要求按遺囑分割房產。
養女王某主張:
自己是唯一法定繼承人;
打印遺囑無效;
受遺贈人未在兩個月內“明示接受”,應視為放棄。
雙方曾分別提起繼承訴訟,后經法院釋明,改為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甲公司,要求協助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陳某4所立打印遺囑合法有效;
? 受遺贈人已有效接受遺贈;
? 一號房屋權益按以下比例分配:
五原告合計 75%(3/4);
養女王某 25%(1/4,僅為其法定繼承份額);
?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打印遺囑雖形式特殊,但程序完備即有效
雖《繼承法》時代無“打印遺囑”明文,但參照《民法典》第1136條及司法解釋;
本案有兩名無利害關系律師全程見證、代書+宣讀+簽字+摁手印;
附診斷證明、談話筆錄、繳費發票、現場照片,形成完整證據鏈;
足以證明遺囑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2. 接受遺贈無需公證或書面聲明
法律未限定接受遺贈的形式或對象;
受遺贈人向其他繼承人或親屬表示接受,即視為有效;
本案中,五原告舉證稱受遺贈人在知悉后兩個月內已口頭表示接受,法院予以采信。
3. 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遺囑僅處分個人份額
一號房屋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有;
老王未留遺囑,其50%份額由陳某與養女法定繼承(各25%);
陳某將其75%總份額(即全部個人份額)通過遺囑處分;
故養女最終僅保留其從父親處繼承的25%。
4. 單位有協助過戶義務
甲公司作為售房單位,已出具購房證明;
在繼承權屬明確后,負有配合辦理產權登記的附隨義務。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用“律師見證+全套材料”補強打印遺囑效力——遠超普通代書遺囑證明力;
精準反駁“未接受遺贈”抗辯——強調法律未設形式門檻;
區分“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份額——避免被對方混淆概念;
推動案由轉換——從繼承糾紛轉為合同糾紛,繞過確權障礙,直指過戶。
重要提醒:
?? 打印遺囑關鍵看是否有合格見證人+真實意思+完整流程;
?? 接受遺贈不必“發聲明”!及時向家人表示即可;
?? 房改房未辦證≠不能繼承!可先確權,再要求單位配合登記。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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