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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去年,全國各級法院共發出2.3萬余份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家庭和家長發揮好“第一個課堂”和“第一任老師”的作用。家庭教育指導令,是人民法院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責令失職家長“補課”的法律文書。
在傳統觀念里,帶娃是一種“家事”,但在現代社會,帶娃也是“國事”,無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家庭教育促進法》等,都體現出國家對帶娃的重視。其中,各級法院向失職家長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既是給家長“補課”彌補家庭教育缺失,也是對未成年人貼心保護。
據介紹,家庭教育指導令的簽發對象主要是兩類失職家長:一類是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家長;另一類是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情形,這種情形多是因為家長缺位、疏于管教。其中,第二類家長失職,不良影響可能外溢到社會。
我國民間早有“養子不教父之過,養女不教母之過”的說法。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也是現代社會共識。當家長應盡責而未盡責,法院對其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很必要,去年共發出2.3萬余份家庭教育指導令,表明有不少未成年人缺家庭教育,法院扮演了“特殊老師”。
即法院通過“教育”失職家長,促使家長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但法院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后實際效果如何,也是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從理論上來說,法院發出的每份家庭教育指導令都因案施策,具有精準性、科學性、權威性等特點,必然對失職家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作用。
從實踐看,最高法1月份公布的6個“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很能說明問題。比如,在某離婚案中,家庭教育指導令取得了三大成效:家長認知與行為轉變,未成年人心理狀況好轉,訴訟走向更趨理性;有的案例則實現了從“制止暴力”到“修復家庭”的深層轉變。
這表明,家庭教育指導令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究其原因,相關法院既對家庭教育進行了深入分析,也以問題和目標為導向,發出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另外,與檢察、公安、婦聯、民政、學校、社工等方面形成了合力。如此一來,法院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就能實現預期效果。
不過,去年2.3萬余份家庭教育指導令中,是不是每份都取得實效還需“回頭看”。在去年舉行的“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上,來自一線的法官指出不少現實難題,如:家庭教育指導的成效難以持續;社會協同不足,考核機制不健全;執行力沒形成共識……
這提示我們,對于每年法院簽發的家庭教育指導令,既要重視數量,因為數量反映出多少家庭教育缺失,也反映出法院糾正家庭教育缺失所付出的努力;也要重視實際效果,因為實效不僅能反映出成果,也能反映出某些不足,這為解決家庭教育指導令實施困境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據悉,近期將出臺《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原則,為提升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這意味著,基層法院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相關工作也將得到進一步指導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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